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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探討以下稅務事項:
最新解釋函令
-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463150號令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罰則適用規定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我們的觀察
提醒各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不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之各款所得,均建議填寫申報書第1-1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除可藉此檢視是否應補徵基本稅額外,當有未預期應補徵基本稅額之情況發生時,亦可降低罰鍰倍數至二倍以下。
舉例
- 民國99年度,甲公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
- 應納稅額為850萬元 (5000*17%)。
- 當年度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但使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400萬元。
- 一般所得稅額為450萬元(850-400) 。
- 基本稅額480萬元[(5,000-200)*10%] 。
由於4<5,甲公司應依規定繳納兩者差額30萬元:
- 若甲公司未依規定填寫申報書第1-1頁,經稽徵機關發現後,甲公司除需補繳基本稅額30萬元外,另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9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否准營利事業進行更正。
- 若甲公司已依規定填寫申報書第1-1頁,罰鍰可降為60萬元以下。
營利事業於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時,應充分考量抵減結果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影響,使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做最有效率之配置,以保障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