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分鐘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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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 40項建議近期異動對金融機構的影響

作者 高 旭宏 Charlie Kao

安永台灣 企業管理諮詢服務 執行副總經理

風險管理及反洗錢的專家,具ACAMS認證反洗錢師資格,以豐富經驗為企業架構風管及法令遵循機制及強化企業在內控上的運作管理。喜歡漫步於冷冽的山徑上與沉浸於閱讀及思考。

8 分鐘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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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永金融產業文摘 - 2024年1月號

FATF所發布之40項建議文件一直以來即為各國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議題上所遵循的標準之一,近期40項建議所修訂之內容,部分涉及執法或調查機關之權責,部分則可能對於金融機構之日常作業帶來一定的影響。

概要

  • 40項建議概覽
  • 異動項目摘要
  • 對金融機構之影響及建議

40項建議概覽

40項建議之文件架構,依序為建議列表(List of FATF Recommendations)、簡介(Introduction)、建議本文(FATF Recommendations)、建議註釋(Interpretive Notes)、關於對金融機構和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要求之法律依據的說明(Note on the legal basis of requirements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DNFBPs)、專有名詞表(Glossary)、縮寫詞彙列表(Table of Acronyms)及附錄(Annex)。其中建議本文可分為以下章節:

章節 建議項次
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政策及協調
(AML/CFT Policies and coordination)
第01-02項
洗錢及沒收
(Money laundering and confiscation)
第03-04項
資助恐怖分子及資助武器擴散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financing of proliferation)
第05-08項
預防性措施
(Preventive measures)
第09-23項
法人及法律協議之透明度及實質受益人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legal persons and arrangements)
第24-25項
主管機關之權力與責任以及其他制度上措施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measures)
第26-35項
國際合作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第36-4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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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載《安永金融產業文摘 — 2024年1月號》

異動項目摘要

本次40項建議之修訂,並未新增建議項目,主要係調整既有之建議內容。謹彙整本次修訂之項目如下表所示:

建議項次 本文 註釋
第4項建議
第8項建議
第30項建議
第31項建議  
第38項建議
第40項建議  

註:「○」表示該項目有異動,若無則為空白。 

最新一期的40項建議於2023年11月份修訂並發布,考量修訂之建議中,第8項建議及第31項建議與金融機構之關聯性較高,故就前述二者詳述如下:

一、第8項建議:非營利組織

於建議本文部分,原建議內容為對於經識別為較易被濫用於資恐之國家,應檢視與非營利組織相關之法律及法規的妥適性。修訂建議內容則係建議各國應識別符合FATF非營利組織定義之組織,並評估該等組織之資恐風險。各國應在不干擾合法非營利組織之活動,且符合風險基礎方法之前提下,建立具針對性、相應且基於風險之措施,以保護非營利組織免遭濫用於資恐目的。

於註釋部分,修訂後之註釋在「風險評估及抵減措施(Risk assessment and mitigating measures)」項目中提及,非營利組織由於其類型、活動或特徵的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程度之資恐風險,其中大多數可能屬於低風險。另外,於「目標及一般性原則(Objective and general principles)」項目中增訂,各國應對非營利組織所面臨之不同程度的資恐風險有所認知,並基於風險基礎方法之原則下採取相應之妥善措施。許多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資恐風險可能較低,且已具備足夠的自律措施及內部控制措施以抵減該風險,因此可能不需要額外的措施。對於合規之非營利組織,各國應注意僅在需要抵減資恐風險之合理範圍且必要時,始得對其採取相關措施,而不應不適當的干預或阻礙合規非營利組織之活動。

二、第31項建議:執法和調查機關之權力

本次增訂之內容,主要係各國應確保主管機關得及時(Timely)獲取廣泛之訊息,尤其係用於識別或追查犯罪財產及具相應價值之財產之訊息,這包括:

  1. 基本及實質受益人資訊(Basic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2. 稅務機關持有之資訊(Information held by tax authorities)
  3. 與資產相關之登記資訊,如土地、財產、車輛、股票或其他資產(Information held in asset registries, such as for land, property, vehicles, shares, or other assets)
  4. 與公民身份、居住地或社會福利相關之登記資訊(Information held in citizenship, residency, or social benefit registries)

對金融機構之影響及建議

一、考量非營利組織之性質及主要活動項目,區分非營利組織之類型及風險等級

依第8項建議所提,對於非營利組織,雖然應保護其免遭濫用於資恐目的,惟文件中一再指出不應對合法非營利組織之活動過度干預;此外,因應第8項建議本文的修訂,FATF於2023年11月也配合更新所發布之最佳實務參考作法「打擊非營利組織遭濫用於資助恐怖主義(COMBATING THE TERRORIST FINANCING ABUSE OF NON-PROFIT ORGANISATIONS)」。該文件中指出,金融機構對於非營利組織建議採取之措施包含:

  1. 重申金融機構不應將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視為高風險
  2. 應以國家對於資恐風險評估之結果,對非營利組織進行風險評估,並應以其作為訂定適當風險抵減措施之基礎。評估面向並應包含客戶、地域、產品及服務與交易或支付管道;另外,金融機構應制定政策、控制措施及相關程序,以有效管理及抵減已識別。
  3. 在金融科技的的長足發展之下,金融機構可以透過向非營利組織提供創新且有助於其執行慈善或援助活動之金融產品,減少對現金之依賴程度,從而降低資恐風險。
二、持續留意主管機關對實質受益人相關議題之後續反映及作為

依據第30項所提,各國應確保主管機關得及時(Timely)獲取廣泛之訊息,尤其係用於識別或追查犯罪財產及具相應價值之財產之訊息,其中包含基本及實質受益人資訊。因應本項建議之修訂,若主管機關對於實質受益人之資訊得以統一建立相關之管理機制或措施,如:建立實質受益人資訊系統,則對於各機構之盡職調查作業上勢必有所幫助,尤其是在辨識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實質受益權相關作業之資訊充足性及即時性。綜上所述,各金融機構可再留意因應第30項建議之修正,後續是否會對本國之法令環境造成影響,而進一步對於金融機構既有之盡職調查作業有所衝擊。

結語

非營利組織之風險基礎管理及實質受益人之辨識一直是困難且複雜的議題。安永團隊建議金融業者應持續關注國內外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所發布之規範、標準、指引、最佳實務參考作法等文件,並考量內部資源,以有效因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議題之最新趨勢。

(本文由企業管理諮詢服務高旭宏執行副總經理、吳仁芳協理、陳昕民副理聯合撰寫)

關於本文章

作者 高 旭宏 Charlie Kao

安永台灣 企業管理諮詢服務 執行副總經理

風險管理及反洗錢的專家,具ACAMS認證反洗錢師資格,以豐富經驗為企業架構風管及法令遵循機制及強化企業在內控上的運作管理。喜歡漫步於冷冽的山徑上與沉浸於閱讀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