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 (BEPS) 專區
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 (BEPS)
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專案,係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主導之國際稅務改革,其目的在於建立有利於全球經濟成長的國際稅收體制,並藉由跨政府合作機制,共同防堵企業藉由各種稅務規劃以減少納稅義務或消弭現存重複課稅現象。
經過了兩年多的研究與討論,OECD於2015年10月5日公布了 BEPS全部15項行動計畫之報告。各國政府在該行動計畫公布後,陸續採取相應的修法措施,茲將15項行動計畫列示如下:
- 行動計畫1:因應數位經濟的稅收挑戰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行動計畫1內容摘要
- 由於數位經濟隨其發展,故難以界定其範圍,將挑戰國際稅收,故行動計畫1提出了若干解決方案。
- 最終報告建議在B2C交易應採用"國際VAT/GST原則"以確保消費者所在地之國家可以徵收到VAT/GST。
- 未來將在建立後續BEPS完整監督機制的基礎下,持續諮商廣泛利益關係人之意見,並預計於2020年發布成果追蹤報告。
- 行動計畫2:消除混合錯配安排之影響 (Hybrid mismatch arrangement)
行動計畫2內容摘要
- 行動計畫2旨在企業透過各國稅法的差異或濫用租稅協定進行激進的稅務規劃。
- 最終報告針對國內稅法修定與OECD租稅協定範本,補充了更進一步的具體建議。
- BEPS建議各個租稅領域應引用行動計畫2之概念並與各國合作。
- 行動計畫3:制定有效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 rules)
行動計畫3內容摘要
- 許多企業刻意透過租稅天堂或低稅率國家/地區控股公司對外投資,並將利潤保留在低稅率地區且不分派盈餘的行為,行動計畫3提出CFC Rule以防杜此規避安排。
- 最終報告提供了六個CFC Rule標準要件予各國制定法令時的參考;各國仍可依據其租稅政策決定是否建立CFC。
- 行動計畫4:防止經由利息或其他金融支付之扣除所產生之稅基侵蝕 (Deductibility of interest and other financial payments)
行動計畫4內容摘要
- 避免企業稅上認列高額利息費用而侵蝕國家稅基,一般訂有反資本弱化條款及利率區間限制。
- 最終報告建議主要三個最佳實務以防堵高額利息費用之認列:
- 1. 以單一個體之EBITDA作為衡量基礎,並建議採取10%-30%之固定比率認列利息費用。
- 2. 集團因非稅務考量而操作高度財務槓桿向第三方融資時, 建議在固定比率下,集團亦可依照集團比率原則(group ratio rule),以集團之EBITAD來衡量,調整認列其利息費用扣除。集團亦可採用其他衡量指標作為調整,或不依照集團情況進行任何調整。
- 3. 針對特定交易,可採用其他防堵高額利息費用扣除之衡量方式。
- 行動計畫5:考量透明度及實質性因素,有效打擊有害租稅實務 (Harmful tax practice of countries)
行動計畫5內容摘要
- 行動計畫5旨在避免各國國內對優惠稅率或租稅獎勵造成連帶其他國家稅基侵蝕之狀況。
- 最終報告強調給予企業租稅優惠時,需符合"經濟活動與收入之實際關聯性"(nexus approach)優惠原則,以避免企業透過設立紙上公司來享有租稅優惠。
- 建立機制以利各國交換企業因取得租稅優惠稅務裁定而導致BEPS情況之資訊,特別是涉及特別租稅獎勵項目、單邊預先訂價協議或其他TP優惠裁定、給予調降利潤之優惠裁定、PE優惠裁定、導管之優惠裁定等。
- 行動計畫6:防止租稅協定濫用 (Treaty abuse)
行動計畫6內容摘要
- 明確租稅協定的本意並非用以產生雙重不課稅及租稅協定優惠的不當授予,對國內稅法進行修訂(如其他行動計畫對國內稅法所提出之修正)。並列舉簽訂租稅協定時通常應考慮的租稅政策因素。
- 最終報告建議加入美國租稅協定範本中利益限制(LOB)條款之相關條文,亦加入主要目的測試(PPT) 條文,以符合OECD租稅協定範本之精神。
- 未來將針對退休基金及”非集合投資個體”基金(non-collective-investment-vehicle fund, non-CIV fund)租稅協定之適用進一步討論,以改善雙重課稅問題。
- 行動計畫7:防止人為規避常設機構 (Artificial avoidance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status)
行動計畫7內容摘要
- OECD建議適當修改常設機構定義,以避免人為操作設計符合租稅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其中為因應數位經濟下的交易潮流,提高對不構成常設機構的判斷標準,BEPS報告更指出佣金代理商的安排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標準及利潤歸屬議題。
- 最終報告中更提出租稅協定範本中關於常設機構例外的修正及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 。
- 未來則朝向利潤歸屬議題近一步討論。
- 行動計畫8:無形資產之移轉訂價 (Assure that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are in line with value creation – Intangible)
行動計畫8內容摘要
- 對移轉訂價指南中無形資產相關交易進行修訂並更新成本分攤協定之指導原則,以確保利潤分配與所創造之價值相當。
- 最終報告與先前的BEPS報告稍有不同的特點如下:辨別企業間實際擁有無形資產經濟報酬的個體、關係人交易開發無形資產的報酬、無形資產衡量方式、難以衡量的無形資產(HTVI)。
- 行動計畫9:移轉訂價高風險與資本 (Assure that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are in line with value creation – Risk and Capital)
行動計畫9內容摘要
- 對移轉訂價指南中移轉風險或分攤超額資本交易進行修訂,以確保利潤分配與所創造之價值相當。
- 其中修訂包括:關係人合約交易安排必要性與實質性分析、風險功能分析、無風險報酬、非商業實質交易安排。
- 行動計畫10:其他高風險交易 (Assure that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are in line with value creation - Other high-risk transactions)
行動計畫10內容摘要
- 對移轉訂價指南中其他交易進行(有形資產等)修訂,確保利潤分配與所創造之價值相當。
- 其中修訂包括:集團內低附加價值服務移轉訂價分析方法、利潤分割法、有形資產交易移轉訂價分析方法等。
- 行動計畫11:建立BEPS資料蒐集及分析之方法與因應方案 (Development of data on BEPS and actions addressing it)
行動計畫11內容摘要
- 行動計畫11針對BEPS行為提出衡量方法與指標,以改善未來BEPS的方針。
- 最終報告提出了六項衡量指標,估計在BEPS情況下,未來全球稅收損失將高達全球稅收的4%-10%,約為美金1,000-2,400億。
- 行動計畫12:要求納稅義務人揭露激進的租稅規劃 (Disclosure of aggressive tax planning arrangements)
行動計畫12內容摘要
- 行動計畫12對惡意避稅交易、安排或架構設計強制揭露規則以供各國政策制定之參考;各國仍可依據其租稅政策決定是否建立”強制揭露規則”。
- 最終報告特別加強跨國交易之重大稅收風險的揭露原則。
- 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件及各國資訊揭露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行動計畫13內容摘要
- OECD要求移轉訂價文據內容應增加透明度及全面性,並特別針對符合特定條件之跨國企業設計一份國別資訊要求揭露報告。
- 最終報告公布了國別要求報告基本內容要求及相關避風港原則。未來亦將導入XML之格式。
- 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之效率 (Effectiveness of treat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行動計畫14內容摘要
- 行動計畫14主要目標為加強租稅協定中"相互協議程序"(MAP)有效性及效率性。
- 各參與國同意下,制定了加強MAP有效性及效率性的最低標準以及同儕監督機制(peer-based monitoring mechanism)。
- 部分國家已同意於租稅協定中MAP加入強制"仲裁"機制以加速解決爭議。
- 行動計畫15:開發用於修訂雙邊租稅協定的多邊工具 (Development of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for amending bilateral tax treaties)
行動計畫15內容摘要
- 行動計畫15探討採用"多邊租稅協定"此創新方式來協助各國依據BEPS發展而修正相關租稅政策/協定的可行性,並判斷是適合且可行的。
- 多邊租稅協定研議專案小組已於2015年5月開始進行相關工作並預計於2016年底前完成多邊租稅協定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