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於保險業會計總是覺得有所距離,過去並沒有一套標準之會計原則來規範保險合約相關處理,各國依照其保險業監理目的,而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
直到2011年起,台灣正式實施財務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其係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所擬定,後續我國開始適用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並沿用至今。
保險合約之特性為提供被保險人保障,此保障若為長期者,保險業者在財報上的表達即有非常多的假設與不確定性產生,如:保險事件發生率、死亡率、投資報酬率等;再者,保險合約並沒有活絡市場可供交易,所以衡量保險負債其實相當複雜。
在各國開始適用國計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開始著手下一個階段保險合約會計處理之計畫,現行原則被批評之要項如下:
- 各國保險發展歷程不一,現行原則允許沿用各國會計處理實務,相互可比較性較低;
- 所使用之假設多為保險合約成立時之過時假設,並無法反映後續環境之變化;且各國保險負債計提基礎也不一樣,故其無法提供投資人或是分析人員對於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有跨合約、公司、產業及國家間之可比較之基礎。
由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僅為保險合約會計的第一階段,對於保險合約的計量方式及認列尚未有明確規範,為了增加財報的可比較性及透明度,IASB於2017年5月份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來取代現行會計公報,新準則將預定於2022年1月1日正式適用,可望提供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及營運成果更攸關之資訊,財務報表亦提供更高之可比較性基礎。
新的會計準則將定期衡量保險合約組合,包括未來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風險調整及合約服務邊際等要素皆須在財報日檢視,相關要素簡要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