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條件
實務權宜作法僅適用於受到 COVID-19 直接影響所致而發生的租金減讓,且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租賃給付變動使修改後所支付對價需等於或少於變動前之支付對價;
- 僅限原預計於2021年6月30日以前到期之租賃給付之減少(若於2021年6月30日前減少租賃給付,但2021年6月30日以後增加給付金額仍可適用);
- 其他租賃條件或條款無重大改變。
適用日期與過渡規定
此修正適用於2020年6月1日開始之會計年度,並允許提前適用(包含2020年5月28日尚未核准發布之財務報表)。
金管會於2020年7月3日新增問答集,允許我國企業得選擇提前於2020年1月1日適用此修正,並於2020年各季財務報告揭露提前採用此修正內容之事實。
承租人應追溯適用此實務權宜作法,並將首次適用之累積影響數調整於首次適用之會計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項目)。
採用實務權宜作法之會計處理釋例
- 釋例一:租金減免
餐廳向百貨公司承租專櫃空間,於原租約中,需於每月初給付固定租金 CU100,租賃期間於2022年2月28日結束。由於疫情影響導致人潮減少,百貨公司於2020年7月1日同意無條件免除餐廳2020年7月至9月的租金,其餘的租約條件並未改變。
解析
餐廳評估租賃給付金額受到 COVID-19 的直接影響而減少,且租金只影響到原預計於2021年6月30日以前到期的租賃給付,合約中的其他條件及條款並未更改,因此應符合 IFRS 16 修正之適用條件。
將租金減免視為負變動租賃給付處理
2020年7月1日除列租金減免部分之租賃負債並調整損益。為了簡化,假設租賃開始日的折現率為0%。
借方:租賃負債(100*3) CU300
貸方:其他收益(或租金費用、折舊費用減項) CU300
若百貨公司需逐月評估疫情狀況,以決定是否給予每個月的租金減讓,則承租人之調整分錄將改為逐月認列。
- 釋例二:延後支付租金
餐廳向百貨公司承租專櫃空間,原每半年給付固定租金 CU600。受到疫情影響,百貨公司於2020年7月1日,同意餐廳可將原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之租金延後至2021年6月30日給付,其餘的租約條件並未改變。
解析
餐廳評估原預計於2021年6月30日以前到期之租賃給付受到 COVID-19 直接影響而改變,但給付金額未有重大變化,且合約中其他條件及條款並未更改,符合 IFRS 16 修正之適用條件。
將延後支付之租賃負債再衡量差額認列於損益
2020年7月1日將支付時點變動後之租賃給付按原折現率折現以進行租賃負債之再衡量,重新計算各期之利息費用,並將再衡量所產生之差額認列於損益。惟若折現效果影響不重大,實務處理得選擇不進行租賃負債之再衡量且不重新計算利息費用。
揭露
承租人應揭露是否對所有符合條件之租金減讓皆採用實務權宜作法,或是若未適用於所有的租金減讓,則應揭露已適用此實務權宜作法之合約本質資訊。此外,承租人亦須揭露適用此實務權宜作法而將因租金減讓導致之租賃給付變動認列於損益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