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際級區域金融中心的香港,以自由完善的金融體系、優惠的稅制環境、關鍵交通樞紐位置,以及多語言環境等諸多優勢,吸引台商長期於香港布局,包含設立貿易轉單公司、透過控股公司進入中國大陸投資,以香港為集團資金調度中心、 IPO籌資中心、高淨值客戶財富理財中心、吸納台灣人才於香港工作,以及購置不動產、藝術品拍賣等等商業活動。
然而,鑒於香港近期受到國際、區域及港版國安法情勢變化影響,台灣民間及廣大台商進而關注台灣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稱「港澳關係條例」)中,關於台灣與香港經貿往來關係內容是否會有所變動? 如果港澳條例未來部分條文停止適用,對於在香港投資布局的台商影響為何? 如何因應? 已引發國內熱議及關注。
本文將從兩大面向:「所得性質」及「投資人身分」,來分析香港及中國大陸地區於我國法令適用上之差異,及前述假設性問題「如果港澳條例未來部分條文停止適用」可能的影響及因應思考,提供廣大台商制定決策參考。
香港國安法對台灣港澳關係條例之潛在影響
香港早在上世紀六O年代便成立「境外金融中心」,以寬鬆的金融及外匯管制、租稅的優惠待遇及完善金融服務著稱,且以稅負較低、金融相關規範自由、監理機制透明等優勢,穩居國際級區域金融中心之地位。又因較無語言隔閡,台商以往長期於香港布局設立貿易轉單公司以及控股公司進入中國大陸投資,也因為過去香港高度自由化與國際化之特性,使香港成為企業在資金往來調度中心、IPO籌資中心、吸引台灣人才於香港工作、私人財富理財中心、購置不動產以及藝術品拍賣等商業活動之首選。
然而,近期香港因受到國際、區域及港版國安法情勢變化影響,引發國內對於「港澳關係條例」可能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的討論。如果「港澳關係條例」內容停止適用,對香港與台灣間往來的法律基礎將回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不再視為第三地,而屬於大陸地區。此情況一但發生,台商個人若有來自於香港來源所得,其性質將從海外所得轉變為大陸來源所得;此外,如果台商、香港人士或外資透過香港公司來台投資者,例如購置台灣不動產或於台灣成立營運公司等,投資人身分也將從目前僑外資轉變為陸資身分,則投資項目及審查機制將變嚴格。以下謹就前述條例對於「來源所得性質」及「投資人身分」兩大層面整理如下。
來源所得性質及來台投資適用法規比較
1. 來源所得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