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分鐘 2021年7月14日
英屬維京群島信託在家族企業傳承規劃上之應用剖析(上集)

英屬維京群島信託在家族企業傳承規劃上之應用剖析(上集)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

16 分鐘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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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年前,多家台灣媒體曾報導過位居產業龍頭的某跨境台商家族企業,在創辦人過世後,發生第二代家族成員股權與經營權爭奪之紛爭。

此紛爭之源頭就是該企業創辦人生前透過設立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來控制持有包含中國大陸及台灣之各家族事業體,而在創辦人過世後,其原先100%個人持有的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股權就面臨遺產認證(Probate)與遺產分割問題,進而衍生出第二代家族成員股權與經營權爭奪之紛爭。

根據上述案例之深入研究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歸納出以下五大啟示:

一、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的個人股權未事先「境外信託架構化」

二、利用人頭代持股權安排,進而衍生出將來羅生門爭議

三、家族控股架構未能與企業接班人計畫進行整合

四、未能事先考量到老臣經理人及其他小股東的利益

五、未能考慮到家族治理影響到公司治理之重大影響因子

跨境台商啟示錄

前述案例絕非少數案例,因為早期跨境台商投資中國大陸或是東南亞國家,多數是運用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或是開曼群島控股公司等境外控股公司架構來控制持有各營運事業體。而最大的差別就是在企業創辦人或是主要大股東過世後,其個人原本擁有的股權與經營權是否得以“和平轉移” 還是變成“法律手段解決” 之不同結局。

近幾年來,安永家族辦公室觀察到有更多的跨境台商基於前述案例的啟發及來自海外成功家族企業傳承的成功案例,多數跨境台商開始正視與思考如何做到【家族企業永續傳承】?也就是將企業創辦人篳路藍縷開創出來的家族事業體視為家族核心資產,而將此家族核心資產未來所衍生出的長期經濟利益得以厚澤到後代子孫,而並非只是及於第二代而已。

而要達成家族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其關鍵點必需排除個人持股所產生的身後繼承權風險、婚姻請求權風險及債權人強制執行風險等所導致家族企業股權被稀釋、被分散及落入外人控制之不幸結局。

【家族企業永續傳承】之意涵並非僅是『傳承』,更大的重點是在『永續』。若是家族核心資產為家族營運事業體,那麼必須在營運事業之股權設計上,將個人股權置入一個『永續控股架構』下。很明顯地,從前述某產業龍頭跨境台商之案例來看,家族控股公司無法成為『永續控股架構』,因為家族控股公司仍舊會面臨上述個人大股東(或創辦人)之繼承權風險、婚姻請求權風險及債權人強制執行風險等。

放眼全球之合法合規法律架構下,英美法系國家普遍使用的『境外信託架構』(或稱離岸信託架構)應該是目前國際間為跨境家族企業同時達成『永續』與『傳承』之家族控股工具。而其主因就是運用到信託資產在法律上的『資產獨立性』與『破產隔離機制』等信託特性。

有鑑於英屬維京群島政府於今(2021)年3月分再次大幅修訂信託相關法規,因此英屬維京群島控股信託將是目前全球最先進的信託機制之一。

以下我們將深入剖析英屬維京群島控股信託之最新修法、特色及其運用實例。

英屬維京群島 《受託人法》與《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2021年最新修法動態

英屬維京群島政府針對信託法和遺產法於2021年3月提出修正草案並進行了重大修改。在信託法部份是針對《受託人法》《The Trustee (Amendment) Act 》與《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The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mendment) Act 》(簡稱為 VISTA),本文在此摘錄其修法精神及重點如下:

  • 英屬維京群島法院管轄權得以擱置有瑕疵的受託人執行權。
  • 授權高等法院在不經過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變更信託條款,而前提是如果法院認為這種變更在當時情況下是權宜之計的話(從全體信託受益人之利益角度來看)。
  • 高等法院得以撤銷受託人的錯誤措施
  • 修訂現有《受託人法》第86條,明確規定,委託人保留權力的行為並不會使信託無效,或導致其任何信託財產在委託人死亡時成為委託人遺產的一部份。另一項修正案明確指出,委託人授予他人權力也不會使信託無效。
  • 信託防火牆條款再進一步修訂,該條款保護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信託架構及受託人免受外國法律之強制繼承權和婚姻財產請求權的干涉。
  • 信託有關的所有問題都應由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決定。該法律要旨在使信託架構與其他各種形式的債權隔離開來,而非由潛在不利的外國法律決定。
英屬維京群島於1993年修訂《受託人法》,並加入了新的條文-第86條,列出信託保護人的權力包含但不限於:
  • 決定信託準據法;
  • 變更信託行政管理人;
  • 移除受託人;
  • 指派新任或新增受託人;
  • 移除任何信託受益人;
  • 變更任何信託受益人或新增任何人為信託受益人;
  • 原屬於委託人的特定權力授予至保護人,不須經受託人的特定行為同意,不管是有條件的或無條件的。

英屬維京群島在今(2021年)3月擬定修正草案,包含將上述條文-第86條的內容修正,將加強信託委託人或信託保護人的權力,例如加入:

  • 信託分配權力
  • 經營權力(包含指示受託人關於表決權的行使)
  • 限制受託人權力-根據信託契約書的規定,受託人須經同意或指示才能行使受託人的限制性權力

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控股信託的特色與應用時機

VISTA信託(The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mendment) Act 2021)是一種依據2021 年英屬維京群島修訂後之特別信託法設立並受其約束的信託,是一種現代信託形式,用於持有營運公司股份,其兩大目的是: a) 股份將無限期持有;和 b) 受託人不打算在確定的情況下干預相關營運公司的決策過程或營運公司的行政管理。

一般來說,在傳統信託架構下,受託人必須作為其持有的營運公司股份的「審慎投資者」,並要求受託人必須監督營運公司的經營管理。此外,「審慎投資者原則」仍然可能要求受託人出售營運公司的股份,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信託資產的財務優勢,或是分散投資風險。而這些受託人職責很容易與家族營運和投資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VISTA法案通過後,讓客戶能藉由設立VISTA信託來排除這些衝突問題。根據VISTA法案,受託人沒有義務來干預營運公司的管理或是實現營運公司股份的潛在價值。

特色
  • 根據VISTA法案之《董事職位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ODR),委託人(或委託人身故後由保護人)可以管控VISTA控股公司董事的指派、罷免和薪酬事宜。委託人也可自行擔任VISTA控股公司的董事。受託人不得出任VISTA控股公司的董事。
  • VISTA控股公司的董事可以自行管理公司事務,不會被受託人干涉。
  • 受託人被賦予處分VISTA控股公司股份的權力 (受限於明確的信託條款) 但仍須董事、委託人或信託文件中所任命的任何他人的事前行使其投票權或其他與股份相關的權力書面同意。
  • 明確禁止受託人干預營運公司的決策或業務,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利害關係人」,例如:當受益人要求VISTA受託人干預公司事務時,受託人必須配合執行干預營運公司之事務。如果利害關係人有“允許的投訴理由”時,該項理由必須事先在信託契約書等文件中載明。
  • 委託人可以經由信託契約條款授權受託人干預特定的情況,例如VISTA控股公司董事會產生運作僵局時。
  • VISTA信託的條款可以要求受託人在委託人去世時將相關BVI公司的股份轉讓給指定的受益人。透過這種方式,股份可以在委託人去世時轉移給特定的家庭成員,而無需委託人立遺囑,這種措施避免了冗長而昂貴的遺囑認證問題並且可同時和平轉移股權。
  • 受託人的職責,是把VISTA控股公司股份保存在信託內並根據信託契約管理股份的法定所有權,以保障指定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原則。
  • VISTA信託可以無限期地持有公司股份。
  • VISTA控股公司只限於註冊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
  • 英屬維京群島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可以擔任VISTA信託的受託人。
應用時機
  • 信託的基礎資產包括營運公司的股份。
  • 委託人不打算放棄對營運公司行政和管理的控制權。
  • 如果信託的基礎資產有包含到另類投資組合,例如船舶、飛機、期貨、選擇權和商用房地產等情形。
  • 委託人希望不處分特定家族核心資產的情況,例如家族企業股權或是房地產,而是希望將特定家族核心資產得以永續傳承給後代子孫。
  • 資產證券化與資產負債表外結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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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載本期《安永家族辦公室前瞻觀點》

結語

在下期的安永前瞻觀點中,安永家族辦公室將以實際信託規劃個案來分析安永家族辦公室團隊如何協助跨境台商客戶在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

關於本文章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