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分鐘 2021年7月21日
英屬維京群島信託在家族企業傳承規劃上之應用剖析(下集)

英屬維京群島信託在家族企業傳承規劃上之應用剖析(下集)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

15 分鐘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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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年前,多家台灣媒體曾報導過位居產業龍頭的某跨境台商家族企業,在創辦人過世後,發生第二代家族成員股權與經營權爭奪之紛爭。

此紛爭之源頭就是該企業創辦人生前透過設立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來控制持有包含中國大陸及台灣之各家族事業體,而在創辦人過世後,其原先100%個人持有的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股權就面臨遺產認證(Probate)與遺產分割問題,進而衍生出第二代家族成員股權與經營權爭奪之紛爭。

根據上述案例之深入研究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歸納出以下五大啟示:

一、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的個人股權未事先「境外信託架構化」

二、利用人頭代持股權安排,進而衍生出將來羅生門爭議

三、家族控股架構未能與企業接班人計畫進行整合

四、未能事先考量到老臣經理人及其他小股東的利益

五、未能考慮到家族治理影響到公司治理之重大影響因子

應用實例:跨境台商之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案例背景
應用實例:跨境台商之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案例背景
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信託架構規劃方向
應用實例:跨境台商之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案例背景
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架構之八大綜合優勢
  1. 家族企業永續控股(Business Continuation Holding structure)
    透過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架構之建立,可將家族控股轉換成信託控股,使家族控制之企業所有權信託化,進而避免家族持股受到主要大股東身故、婚變或是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後,使家族股權被切割、稀釋、分散而導致家族股權落入外人控制之經營權危機。若是再運用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之「信託無期限條款」,則可設計出家族企業永續控股架構,進而達成永續鞏固家族控股之目標。

  2. 家族資產保護(Family Business Assets Protection)
    在無任何企圖要欺騙現有債權人的前提下,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是在面對其未來債權人的挑戰時,委託人需要為其家族私人資產進行「家族資產保護規劃」。特別是企業家在面對企業經營過程中,會遭遇眾多不確定性的外在因素衝擊,而「家族資產保護規劃」則可在企業資產與家族私人資產之間設立一道堅固的防火牆,以確保家族成員的生計不會受到企業經營危機之波及。

  3. 家族資產傳承(Family Business & Wealth Succession Planning)
    經由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架構之信託受益人機制設計,家族核心資產(包含實質營運公司股權)所衍生的各種經濟利益,得依據委託人(設立人)的意願執行信託利益的分配機制(包含信託受益的對象、金額、比例、分配時間及分配條件等),進而落實信託設立人在家族資產傳承規劃上的初衷。

  4. 家族資產控制(Family Business Assets Controlling)
    經由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架構之ODR Appointor 與信託保護人(Protector)機制設計,家族核心資產(特別是實質營運公司股權)之相關投資決策權、經營決策權及信託資產管理權等重大權力,仍由委託人(設立人)本人或其任命指派的ODR Appointor與信託保護人共同扮演實際控制者角色。

  5. 家族資產整合(Family Business Assets Consolidation)
    離岸信託架構的另一項重要優勢,是其可結合境外公司主體,將客戶分布於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家族核心資產(包含實質營運公司股權、金融資產、海外房地產及無形資產等)全部整合到單一的家族信託中。因此,對於跨境台商而言,可透過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架構統籌管理所有的跨國家族資產,並統籌分配各類型家族核心資產所衍生的經濟利益。

  6. 反強制繼承權(Anti-Forced Heirship)
    根據英屬維京群島VISTA法案「反強制繼承權 (Anti-Forced Heirship)」 之規定,英屬維京群島政府並不承認信託委託人(設立人)之母國在民法或繼承法上之司法判決或法律限制。這項優勢有利於企業家進行家族財富傳承規劃時,可更有自主性及靈活地分配其家族資產予特定的信託受益人〪

  7. 避免遺產認證程序 (Avoid Probate)
    當信託委託人(設立人)將其個人名下資產轉入妥善規劃的離岸信託架構後,其個人名下資產已經完全轉換為信託資產了。換言之,當委託人(設立人)身故後,此信託資產在法律上已完全被獨立隔離於其遺產範圍之外。因此,已經轉入離岸信託的個人資產可避免冗長的遺產認證程序(Probate)及高額的境外遺產認證費用(請注意:可以避免境外遺產認證程序,並不代表可以避免遺產稅)。

  8. 家族治理機制與企業接班人計畫之整合架構(Integration of the Family Governance /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Ownership Planning)
    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架構之控制權及管理權,係掌握在信託委託人(設立人)本人或其任命指派的ODR Appointor與信託保護人(Protector)。然而,從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的角度而言,ODR Appointor與信託保護人機制須以常設委員會或是法人主體來維持長期(或是永續)的信託運作機制。基於在委託人身故後,ODR Appointor與信託保護人將扮演極為關鍵性的信託管理者與監督者角色,安永家族辦公室建議整合VISTA信託架構與家族理事會機制(執行家族憲章的決策機構),進而於VISTA信託架構中,落實家族治理/企業治理機制以及企業接班人計畫。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若僅將家族資產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持有,卻未經專業人士協助進行全面規劃,仍可能造成日後家族成員股權與經營權爭奪之紛爭。(詳首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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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載本期《安永家族辦公室前瞻觀點》

結語

透過境外信託再對境外資產多加一層保護,對有傳承需求的家族企業,不失為一帖優良解方。

關於本文章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