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分鐘 2022年2月16日
該面對了!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確定將於2023年上路

該面對了!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確定將於2023年上路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

6 分鐘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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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永家族辦公室 前瞻觀點(2022年2月16日)

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現今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隨著稅務資訊日趨透明及稅局查核技術的進步,個人不應再繼續輕忽漠視CFC制度於2023年上路後之衝擊影響。

三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 何謂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
  • 個人CFC制度日出後,有何影響?
  • 簡單自我檢視是否受個人CFC制度影響?

去個人可能藉由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未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即常聽到的紙上公司),透過股權控制影響該境外紙上公司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保留不分配,以規避相關納稅義務。然而2023年CFC制度上路後,境外公司當年度產生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無法再有遞延稅負效果。

以往臺商應該經常聽到CFC制度將要實施,但多抱持著觀望態度,甚至存有國稅局難以掌握其境外交易資料及帳戶資訊之錯誤觀念。事實上,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現今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隨著稅務資訊日趨透明及稅局查核技術的進步,個人不應再繼續輕忽漠視CFC制度上路後之衝擊影響。

本篇將說明何謂CFC、教您如何快速自我檢視是否受CFC制度影響,並進一步解析如何因應及分享安永觀點。

1. 何謂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個人之受控外國企業(CFC)。

2. 個人CFC制度日出後,有何影響?

個人CFC制度實施前,保留在CFC之盈餘須待實際分配時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稅,有遞延稅負效果;2023年實施後,即便CFC盈餘尚未分配,仍將視同已分配,並按個人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


CFC當年度盈餘係以CFC財務報表為基準進行計算,因此完備CFC財務報表將是首要任務。針對CFC盈餘之計算,應留意以下兩點規定:

  1.  不溯及既往
    • CFC 2022年以前之盈餘,仍俟CFC實際分配時才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所得稅額。
  2. 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按已實現數計入
    • 例如:CFC轉投資越南實質營運子公司,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可減除當年度採權益法認列越南子公司之投資收益,但應加計當年度越南子公司決議分配予CFC之盈餘。

3. 自主檢核快篩站 – 簡單自我檢視是否受個人CFC制度影響

個人持有境外公司股權適用個人CFC制度之要件:

  1. 個人為臺灣稅務居民
  2. 個人與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或資本額超過10%
  3. 境外公司註冊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且無實質營運活動
  4. 個人及其關係人(例如配偶、二親等親屬、關係企業、個人信託受託人、非委託人之受益人等)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
  5. 個別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或全部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合計超過新臺幣700萬元
  • 個人CFC制度規定,關係人包含個人成立信託之受託人非委託人之受益人

個人將境外公司股權交付信託,信託關係下之受託人及他益受益人所持有之股權仍應與個人持股合併計算持有比例,以判斷境外公司是否屬個人之CFC。以下圖為例,A君個人雖僅直接持有甲公司股權5%,但與關係人-配偶(10%)、受益人子女(13%)、信託受託人乙公司(30%)持有之股權合計共58%,已達50%以上,因此甲公司即屬A君之CFC。提醒個人應重新檢視過往信託架構,留意CFC制度上路後可能產生之影響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一、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雖然CRS交換國目前僅日本、澳洲及英國,個人可能認為只要金融帳戶未開立在CRS交換國,國稅局就無法掌握個人境外公司及金融帳戶資訊,但事實上國稅局查稅的管道很多,透過交易在境內之金流、揭露申報等紀錄,國稅局最終還是有機會能循線比對掌握相關資訊。

  • 應特別留意個人CFC制度之族群
    觀察過去國稅局發布之新聞稿及查稅案例,國稅局經常針對下列情形查核個人是否有藉由交易安排不當規避稅負,一旦國稅局針對下列情形加強調查時,恐連帶延伸追查個人是否已合規申報CFC。
    • 使用境外帳戶或OBU帳戶購買國內外幣保單
    • 境內股權境外化
    • 使用境外公司持有境內不動產
    • 透過境外帳戶小額高頻匯入境內個人帳戶
  • 國稅局可能查稅管道
    • 金流面:
      金融機構洗錢防治通報、外匯交易結匯申報
    • 申報揭露面:
      外國法人持有境內不動產登記、投審會最終實質受益人申報資料、公司法第22-1條董事、監察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揭露、營所稅申報書之公司股東轉讓通報表及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二、因應策略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臺商個人設立境外公司,主要功能可歸納投資、控股跟貿易三類,須留意不同功能架構下,依規定計算之CFC盈餘可能有不同影響。因應CFC制度實施後之影響,個人應在CFC制度上路前重新通盤檢視個人持有境外公司之架構、自己與家人的身分、評估未來適用下可能產生之影響,並及早準備相關申報應備文件,尤其境外公司普遍未建立帳簿憑證,建議應尋求會計師協助完備財務報表,以進行合規申報。若擬改變架構,提醒應全盤考慮調整架構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所得稅負,綜合評估調整後之整體稅負效益,並委請專業的稅務團隊協助評估優化。

隨著國內反避稅租稅法令日趨完備,避稅與逃稅等不當行為都將漸無灰色空間,未合規進行CFC申報不僅須面臨漏稅處罰風險,且在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加重惡意逃漏稅處罰後,恐須連帶面臨刑期後果,甚而對企業之形象及企業主名聲都將造成損害。此外,在國際反避稅趨勢下,未合規繳稅之資金,也須面臨金融機構洗錢防制審查作業下產生之疑慮。傳承之目的在於傳承家族精神、文化、財富、人脈、接班人計畫、股權與企業營運經驗等,而非傳承風險或未爆彈給下一代。企業家應從傳承角度進行省思,為下一代建立合規架構,企業方能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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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觀察過去國稅局發布之新聞稿及查稅案例,國稅局經常針對所列情形查核個人是否有藉由交易安排不當規避稅負。一旦國稅局針對該等情形加強調查時,恐連帶延伸追查個人是否已合規申報CFC。

關於本文章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