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傳承四大功能優勢】
國內保險工具在家族傳承方面的功能優勢主要有「合法節稅」、「預留稅源」 、「資產分配」與「資產保全」四大項目。
茲分述如下:
1. 合法節稅
適當配置人壽保險可合法減輕稅負削弱財產傳承的額度。
在未具備實質課稅疑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前提下,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又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受領死亡給付的受益人(每一申報戶)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可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意即,受益人若有數名、且分屬不同申報戶,則可分別享有3,330萬元基本所得免稅額。
2. 預留稅源
遺產的分割與處分是在完納遺產稅後才可開始進行的階段。許多高淨值人士的遺產多為股票、不動產,未必有足夠現金能支應繳納遺產稅。雖然現行法規有實物抵繳之規定可採用,但執行面上有許多細節應注意,例如課徵標的物可抵繳多少稅款、是否有抵繳上限、抵繳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等,遠不如用手邊現有之現金即時繳納來的便利。若被繼承人生前有購買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子女的人壽保險,於被繼承人過世時,保險公司會於期限內給付各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便可提供各繼承人繳納遺產稅的現金流,避免其陷入四處籌措遺產稅金之困境。
3. 資產分配
相較於直接贈與現金給子女,購買受益人為子女的保單,上一代(要保人)能保有資產的控制權,可隨時依個人意願變更受益人、調整受益人順位或分配比例。再加上2015年金管會分期給付規定實施後,投保給付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等壽險時,要保人可自行選擇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舊有保單也可自原先約定的一次性給付,透過批註方式改為分期給付,間接降低子女一次領完保險金,因欠缺理財規劃而揮霍一空或遭有心人士詐騙利用的可能性。
上一代進行傳承規劃時,通常會希望自己的身後財產能「公平分配」給子女,但如此的想法安排卻可能成為日後子女紛爭的起源。舉例而言,上一代將家族企業股權平均分配給二名子女,萬一將來子女對企業經營看法分歧,在所有權均分的情形下,容易造成經營權僵局,不論對公司內部經營或對外形象都將造成負面影響。一代不妨考慮分配多一些股權給主要參與家族企業管理、欽定接班的子女,並透過保險這項傳承工具分配多一些現金給少拿股權的孩子,以達到「彌補」的效用。
由於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是基於保險契約條件成就,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並非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其他繼承人不得依民法特留分規定主張要求分配該理賠金,除了有助於達成被繼承人想遺留某部分財產給特定人之心願,也減少未來子女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4. 資產保全
若平時有妥善規劃將部分資產投入保險商品,當家庭因故陷入財務危機時,所受領的生存保險金可保障基本生活,亦可中途解約取回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急用。
大部分情況下,若保險受益人非為債務人,則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該保險給付,達到債務隔離之效果。惟實務上,個案情形仍應視法院判決而定。
而保險在因應婚姻失和風險時也具有資產分割預防功能,於婚姻存續期間,受領親人的身故保險金或生存保險給付,因屬「贈與、繼承取得」,故無需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內。
因此,個人可考慮善用保險工具,以達到財務規劃、債務隔離及資產分割預防等資產保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