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GIP計畫施行5年後,外界對新加坡的家族辦公室制度興趣逐漸提高,於2009年時,新加坡政府繼續加緊腳步,針對家族辦公室方案進一步推出結合租稅優惠措施之「所得稅法13X條款特級基金豁免辦法」(Enhanced Tier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簡稱13X條款)。
針對家族辦公室方案之深化租稅優惠即係以2009年版本之13X條款為基礎,於2019年時更進一步降低適用13X條款要件之門檻。相較於GIP移民計畫,2019年修改後之13X條款租稅優惠方案要求之AUM僅為新幣5千萬元,每年家族辦公室之支出僅需達到新幣20萬元,且家族辦公室僅需聘僱3名無國籍限制之專業投資人即可。然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13X條款下,AUM必須由實體法人組織所持有 (備註:為不同於家族辦公室之另一實體法人組織),該實體法人組織可以係新加坡公司亦可以為新加坡境外之公司;相較之下,GIP則無此限制,AUM可以由個人持有。
若符合以上13X條款要件,持有AUM的實體法人組織在指定投資 (Designated Investment) 所取得的特定收益 (Specified Income),可以享有所得稅豁免優惠。指定投資包含的商品或工具,基本上已是絕大多數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投資標的,包括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海外不動產等約10大類的商品。特定收益則是泛指交易或贖回金融產品的資本利得,這些收益在13X條款的規範下,通通免稅。除此之外,因家族辦公室須聘僱3名專業投資人,故可藉此規定使申請人之家族成員以受聘專業投資人身分獲得新加坡工作簽證機會,並進一步申請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的可能途徑。藉由讓家族成員進入家族辦公室工作,不僅可享有移民之便利,亦可增進家族成員對於財富管理的觀念,使家族資產順利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