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分鐘 2022年3月16日
家族企業便宜行事,未合法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的潛在風險

家族企業便宜行事,未合法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的潛在風險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

13 分鐘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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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族企業便宜行事,未合法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的潛在風險

根據我們的觀察,公司經常是依創辦人指令行事,而未實際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進行重要事項之決議,以此模式經營的公司屢見不鮮。

綜觀數十年,臺灣企業在全球表現亮眼,眾多企業家號召親朋好友白手起家,秉持扛起員工家庭責任及促進臺灣經濟發展思維,締造許多臺灣之光。

企業家們專注經營本業,可能忽略其他面向的重要性,經常將家族治理和公司治理混為一談,「非公開發行公司,大股東、董事幾乎都是自己人,無需勞師動眾開會吧?」

根據我們的觀察,公司經常是依創辦人指令行事,而未實際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進行重要事項之決議,以此模式經營的公司屢見不鮮。

未合法召開會議,看似僅微小事件,卻藏有潛在風險。本篇將以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角度,透過案例分享說明風險,並進一步解析正確流程、提供相關代替方式及分享安永觀點。

1. 潛在風險 - 案例:

周姓創辦人是位白手起家的上市公司董事長,為鞏固家族經營權,透過設立家族閉鎖性投資控股公司方式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周董事長希望未來能由次子接班,故先將家族閉鎖性公司之股權平分予4名子女,期望再發行黃金股賦予次子特殊權利。

發行黃金股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修正章程議案,但董事長僅以口頭方式告知次子及次女,隨之請公司財務人員繕打會議事錄、公司章程等文件,並使用保管於抽屜內印章進行用印後,即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上述行為留給其他子女可主張變更章程行為無效的理由,並可能依公司法恢復到修正章程前之狀態,最後次子無法如周董事長所願取得黃金股之權利,進而開啟一場家族企業經營權爭奪戰。

若在小事上便宜行事,影響可能極大!

  1. 股東權益受損
  2. 家族治理與公司治理無法分離
  3. 公司負責人及會議紀錄者將對善意第三人負有相關連帶責任
  4. 程序不合規,埋下未來爭議風險

2.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常會程序及法令規定:

依前例所述,將於接續說明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合規完成董事會與股東常會程序。

項目
股東常會法令規定
董事會編造決算表冊
  • 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相關表冊
  • 股東常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股東常會提案權
  • 提案資格:
    •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
    • 議案以一案為限,且內容不得超過300字
    • 若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權,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
  • 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董事、監察人提名制
  • 候選人提名制,應先載明於章程始可適用
  •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
  •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監察人提名,受理期前不得少於10日
  • 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應選名額
  • 股東常會25日前公告候選人相關資料
股票停止過戶期間 開會前30日內
寄發開會通知 開會20日前通知各股東
備齊表冊 開會10日前備齊各項表冊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議事錄分發 會後20日內

小提醒:

  1. 公司法明定若有重要議案(註)應列舉召集事由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董事會宜檢視今年股東常會是否有重要討論議案,先規劃議案內容,以符合召集程序。
  2. 經濟部商業司提供非公開發行公司免費電子平臺,依公司法所定事項進行各項公告,提供外界查詢,有助股東及關係人瞭解公司重要訊息,但公司仍可依公司法第28條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各項公告。
  3. 若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編造相關表冊,仍應開會30日前交給監察人審查,又董事會所造具表冊之承認,係屬股東會專屬職權,依法由董事會代行使,因此,該公司型態需依法召開2次董事會,踐行法定程序。若為單一董事之公司未設監察人者,決算書表由該名董事編造及同意。

註: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重要議案為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

3. 若無法舉行實體會議,為了合規,是否另有解方:

大多數公司皆以實體方式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親自或以委託書方式出席會議,但為因應內、外在環境變遷、成本考量、疫情關聯所限,在無法舉行實體會議情況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舉行,在不同選項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開會方式/會議種類
董事會 股東會
集會 親自出席
V
V
委託出席
V
V
視訊會議
V
V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NA V
不集會 全體董事/股東同意採書面方式行使表決 V V
(限閉鎖性公司)

註:集會係指有股東聚集,包括實體聚集和線上聚集,不集會係指沒有股東聚集,兩者之差別在於董事們或股東們間有無一起討論的空間,集會的情況有,不集會的情況沒有。

小提醒:

  1. 董事會採不集會方式進行應注意事項:
    • 應於章程明定該會議形式始適用。
    • 每當採用該會議形式時,需事先取得全體董事口頭或書面同意,若有董事不同意,則應以實體集會方式為之。
    • 應製成董事會議事錄,無需記載會議場所,且議事錄必需發送各董事。
  2. 股東會採集會方式(視訊會議)進行應注意事項:
    • 應於章程明定該會議形式始適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除章程訂明限制。
    • 公司應自行備置資訊設備,並考量資料傳輸安全性,妥善規劃報到手續、觀看直播、提問、投票、計票、提出臨時動議之等會議程序。
  3. 目前股東會採不集會方式僅限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行,公司得明定於章程,經全體股東同意,就該次會議形式,依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是以當今企業追求提升經營決策力、執行力,及有效的管理模式,近期已有企業將現行關係企業進行組織架構調整,朝向「閉鎖性公司」型態推進,如何結合家族治理及公司治理視為經營者宜考量之課題。

4.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家族企業常見的一項問題即為家族治理與公司治理無法分離,相互影響家族企業營運狀況,可運用家族企業投控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會來落實及執行家族正確治理,即可在家族及家族企業間建立防火牆,避免對家族企業在營運上產生負面影響,惟此觀念在家族企業裡仍待導入。

如本文案例所述,家族企業便宜行事或將家族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未合法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進行重要事項之決議,而導致內外部股東或關係人等權益受損,小則結下心結,大則產生經營權之爭,僅憑會議程序不符規定之由,使會議無效或撤銷,甚而落入負責人及會議紀錄者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訴訟之爭。

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提醒家族企業,無論是否為實質營運公司或家族控股公司,應重視治理會議的重要性,若無法實際集會,要如何讓股東常會等重要會議順利舉行,務必尋求合規管道或諮詢專業團隊提供意見,以免造成日後爭議,並衍生經營危機,本文提供相關解方,可據以遵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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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每個家族最適合的治理機制與架構不同,需要逐步評估及分析,鞏固並延續家族成員之間的和諧、企業的永續長青、財富的累積傳承,才是確保家族企業永續傳承的核心。

關於本文章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