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擬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本篇文章安永將針對個人持有智財權作價入股或員工獎酬之未上市櫃公司緩課股票,於修法通過後可能產生之影響提出觀察與看法,提醒投資人應持續留意後續修法動態,避免未來產生高額的稅負。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股票規定
個人如因智財權作價入股或員工獎酬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依產業創新條例(例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19條之1)規定,得選擇緩課所得稅(員工獎酬股票限價值新台幣500萬元額度內),也就是取得股票當年度得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等到實際轉讓(包括股票買賣、贈與、遺產分配等)時,再按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收益,課徵所得稅。然而,股票緩課後若上漲,以實際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將形成股票漲幅越高,而須繳納更高所得稅之不利結果。反而相同情況下,選擇「不緩課」者,於取得股票年度按取得時價計算所得課稅後,即便未來處分股票時產生利得,因屬證券交易所得性質,在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且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情況下,將無須繳納所得稅,導致選擇「緩課」者反而比選擇「不緩課」者負擔更重稅務成本之不公平現象。
因此,立法者基於協助企業留才、攬才和顧及納稅人權益,並衡平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再次修法提供緩課股票者可採孰低法課稅,即符合條件下(持有股票且於提供該公司服務達兩年以上),在股票實際轉讓時,得按「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擇低計算所得。
舉例說明:甲公司依法發行員工酬勞股票10萬股予其A員工,A員工取得甲股票之時價為每股$50,申請選擇緩課。A員工持有該股票且於甲公司繼續服務累計滿兩年後出售該股票。
►釋例(一):以每股價格$40出售該股票;
►釋例(二):以每股價格$60出售該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