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分鐘 2022年1月12日
稅捐稽徵法加重處罰量刑,安永提醒,納稅人切勿從事不當稅務規劃!

稅捐稽徵法加重處罰量刑,安永提醒,納稅人切勿從事不當稅務規劃!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

9 分鐘 2022年1月12日

顯示相關資源

稅捐稽徵法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含新增與刪除)共27條。其中針對第41條逃漏稅罪,更大幅加重相關刑責,以期達遏阻逃漏稅之效果。

概要
  • 過去修法前遭詬病逃漏鉅額稅捐,可能僅輕罰6萬元了事,形成法律漏洞。
  • 修法後刑責提高為徒刑「加」罰金。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一旦判刑定讞將無法易科罰金,面臨牢獄之災。
  • 納稅義務人務必重新檢視過去交易模式與安排,停止避稅與逃漏稅行為,留意相關稅務風險,並即早進行合規調整。

過去修法前惡意逃漏稅刑期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上限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而遭詬病逃漏鉅額稅捐,卻可能僅輕罰6萬元了事,形成法律漏洞。本次修法後罰金上限將大幅提高至1,000萬元,且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更將加重罰金至上限一億元,及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法免除牢獄刑責。

本篇將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不合理現象及修正前後差異,並進一步解析修法後應注意之重點提醒及分享安永觀點。

修法前規定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係屬刑事犯罪,修法前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之不合理現象

  • 處罰刑度過低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法前常遭詬病處罰刑度過低,一來係因該條處罰規定得僅科以罰金刑,而非一定判以剝奪自由之徒刑。再者,即便判以徒刑並同時併科罰金,惟罰金最高僅能科以上限6萬元,相較逃漏稅案件動輒可能逃漏數百萬、數千萬元甚或更高稅額,逃漏稅獲取之不法利益與所受之罰金處罰相比明顯失衡。此外,即便最終被判以徒刑,實務上若刑期未超過六個月,依刑法第41條規定,通常亦得易科罰金而免入獄服刑,而難收遏止逃漏稅捐之效果。

  • 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
    按現行稅捐行政罰鍰金額,舉凡所得稅法或營業稅法規定,基本上係以所漏稅額倍數等方式進行計算,惟基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前段:「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所規定之「刑事優先原則」,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倘經刑事處罰後,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處漏稅行政罰鍰。

    換言之,在適用「刑事優先原則」結果下,將造成逃漏稅捐者僅受低度刑事處罰(罰金上限6萬元)而排除高額行政罰鍰(按所漏稅額倍數計算罰鍰)之不合理現象,造成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甚而可能促發稅捐義務人以稅捐刑罰規避較重稅捐行政罰之誘因,有違稅捐刑事責任應有之制裁效力。

修法前後對照表

稅捐稽徵法
修正前
修正後
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後重點提醒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指之稅捐,包含諸如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等依法規定之稅捐均屬之,但不包含關稅,關稅應另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等法令規定。

  2. 修法後刑責提高為徒刑「加」罰金。此外,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刑期將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判刑定讞將無法易科罰金,面臨牢獄之災

  3.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逃漏稅行為屬以下態樣者,恐遭移送偵辦追究刑責:
    1. 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2.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3. 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4. 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5. 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6. 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7. 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例如實務上常見透過境外紙上公司操作多角貿易逃漏稅負,與內外二套帳逃漏稅負等行為
  4. 公司逃漏稅,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應對法人(納稅義務人)處以徒刑。然法人事實上無法擔負自由刑責任,故依同法第47條規定,將轉嫁公司負責人代罰,換言之,公司逃漏稅一旦遭判刑定讞,公司負責人將難逃牢獄之災。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提醒,傳承規劃之重點在於傳承家族精神、文化、財富、人脈、接班人計畫、股權與企業營運經驗等,避稅與逃稅等不當行為在現今法令日益趨嚴與國際反避稅趨勢下已無灰色空間,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重新檢視過去交易模式與安排,停止避稅與逃漏稅行為,留意相關稅務風險,並即早進行合規調整。若有不合規情形,亦應即早依稅捐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除相關刑事責任及行政罰。

本次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法後,已大幅加重逃漏稅刑事責任。建議未來進行重大稅務規劃前,應委請專業的稅務團隊協助評估,以免不慎觸法遭處高額罰金外,連帶遭判刑入獄。

顯示相關資源

結語

本次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法後,已大幅加重逃漏稅刑事責任。建議未來進行重大稅務規劃前,應委請專業的稅務團隊協助評估,以免不慎觸法遭處高額罰金外,連帶遭判刑入獄。

關於本文章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