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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事

營所稅 35Q 申報書填報實務:適用所得類別與案例解析

隨著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從事交易日益頻繁,其產生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亦隨之增加。交易型態除一般常見之技術服務提供外,亦可能涉及股權交易或其他財產處分;不同交易態樣所產生之我國來源所得,於所得類別認定及適用課稅規定(例如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制度)上均有所差異,故應依個案交易之實質內容加以判斷,以確保後續申報之合規性。

此外,外國營利事業如於我國未設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通常尚須辦理納稅代理人之委任申請方始進行申報程序。本文將整理上述情形之適用法源、常見所得類別及申報實務,並透過案例解析,彙整相關處理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本篇謹為常見實務分享,如您對本篇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隨時與公司稅務依規及諮詢服務團隊聯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概要

  •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應先釐清所得性質及適用的完稅方式
  • 35Q 申報書為外國營利事業申報非扣繳所得的重要申報機制
  • 跨境交易之所得認定及申報方式須結合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完稅方式

  • 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取得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我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如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依規定申報納稅;於我國境內設有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則上由該營業代理人負責申報納稅。
  • 亦即,外國營利事業依據在我國境內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並依其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性質,而有不同之完稅方式。其中,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次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使用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以下簡稱「 35Q申報書」 ),委託納稅代理人辦理結算申報。

適用35Q申報書之常見所得類別

適用35Q申報書之所得類別彙整如下:

35Q申報義務及未申報處理機制

外國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委託代理人辦理35Q申報書之申報作業,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相關處罰,相關條文如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61條 及 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函

  •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委託代理人辦理申報納稅。
  •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若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註1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 依財政部108年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函,營利事業於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若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未申報之情形,稽徵機關除依法核定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加徵相關處罰。
註1: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未依限申報者,經通知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及應納稅額。

35Q申報書填報流程及案例解析

35Q申報書之流程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代理人辦理35Q申報之結算申報,主要流程如下所示:

(請注意,實際申報流程可能因所屬轄區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營利事業於申報前,先向納稅代理人所屬轄區之稽徵機關確認相關作業細節。)

STEP 1
STEP 2
STEP 3

申請委任代理人
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函

辦理申報作業
由納稅代理人於其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申報及繳納稅款
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完成申報繳納

申報案例解析

案例一:財產交易所得 – 股權交易

某境外荷蘭公司A原持有臺灣公司100%股權(未經簽證之股票),嗣後將該臺灣公司股權轉讓予另一境外荷蘭公司B,於境外完成該股權移轉交易。

案例解析:

  • 因轉讓標的為臺灣公司股權,且該股權係未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簽證之股票,其轉讓所產生之所得,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該財產交易所得應採申報方式完稅;惟因荷蘭公司A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應委任納稅代理人代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

案例二:其他所得

臺灣物流業主向新加坡公司A下採購訂單,新加坡公司A再將部分工作項目轉包予英國公司B,由其向臺灣物流業主提供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

案例解析:

  • 由英國公司 B 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其自新加坡公司A所取得之收入,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惟本案之交易雙方(新加坡公司A及英國公司B)均為境外公司,且給付人新加坡公司A並非我國扣繳義務人,故該筆所得無法透過扣繳方式完稅。
  • 另因英國公司 B於我國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委任納稅代理人代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

下載本期《營所稅申報大小事》


我們的觀察

在現行稅制下,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內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須綜合考量該交易之所得來源、交易性質,以及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等因素加以判斷。

就課稅機制而言,外國營利事業取自我國來源之所得,原則上係透過扣繳或結算申報兩大機制辦理完稅。若該等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所定之扣繳範圍,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反之,如屬非扣繳所得,或雖屬扣繳所得但無適合扣繳義務人,則應由所得人自行或依規定委託納稅代理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

在35Q申報實務上,稅務稽徵機關對所得性質及課稅方式之認定,通常係結合法令規定、相關函釋及個案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整體審查標準較為嚴謹,申報程序亦相對複雜。企業如未及時評估並依規定辦理申報,除可能遭核定補徵稅額外,亦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之風險,爰建議及早檢視交易架構及申報方式,以降低潛在之稅務遵循不確定性。

本次稅務專刊僅就35Q申報書填報相關之交易類型及案例進行介紹與分享,企業於規劃跨境交易時,宜同步評估所得來源、扣繳義務及申報方式,以降低錯誤申報或漏報之風險,如有任何疑問及欲進一步交流,歡迎隨時與我們的服務團隊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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