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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適用35Q申報書之所得類別彙整如下:
外國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委託代理人辦理35Q申報書之申報作業,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相關處罰,相關條文如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61條 及 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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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未依限申報者,經通知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及應納稅額。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代理人辦理35Q申報之結算申報,主要流程如下所示:
(請注意,實際申報流程可能因所屬轄區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營利事業於申報前,先向納稅代理人所屬轄區之稽徵機關確認相關作業細節。)
STEP 1 |
STEP 2 |
STEP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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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委任代理人 |
辦理申報作業 |
申報及繳納稅款 |
某境外荷蘭公司A原持有臺灣公司100%股權(未經簽證之股票),嗣後將該臺灣公司股權轉讓予另一境外荷蘭公司B,於境外完成該股權移轉交易。
案例解析:
臺灣物流業主向新加坡公司A下採購訂單,新加坡公司A再將部分工作項目轉包予英國公司B,由其向臺灣物流業主提供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
案例解析:
在現行稅制下,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內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須綜合考量該交易之所得來源、交易性質,以及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等因素加以判斷。
就課稅機制而言,外國營利事業取自我國來源之所得,原則上係透過扣繳或結算申報兩大機制辦理完稅。若該等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所定之扣繳範圍,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反之,如屬非扣繳所得,或雖屬扣繳所得但無適合扣繳義務人,則應由所得人自行或依規定委託納稅代理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
在35Q申報實務上,稅務稽徵機關對所得性質及課稅方式之認定,通常係結合法令規定、相關函釋及個案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整體審查標準較為嚴謹,申報程序亦相對複雜。企業如未及時評估並依規定辦理申報,除可能遭核定補徵稅額外,亦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之風險,爰建議及早檢視交易架構及申報方式,以降低潛在之稅務遵循不確定性。
本次稅務專刊僅就35Q申報書填報相關之交易類型及案例進行介紹與分享,企業於規劃跨境交易時,宜同步評估所得來源、扣繳義務及申報方式,以降低錯誤申報或漏報之風險,如有任何疑問及欲進一步交流,歡迎隨時與我們的服務團隊聯絡。
面對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及愈趨複雜的交易模式,安永透過與客戶的密切連結並結合全球服務經驗將提供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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