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述所介紹的Carnival Corporation & plc雙重上市案外,過去亦有其他著名企業採行雙重上市之模式,於不同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如BHP案,即由於澳洲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HP Billiton Limited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HP Billiton plc,在2001年採行雙重上市架構 ;Rio Tinto Group案,係由於澳洲證券交易所上市的Rio Tinto Limited及於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Rio Tinto plc在1995年採行雙重上市架構等 。
雙重上市的目的是將兩家各自於不同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當作一家公司經營」,雙重上市公司在不同證券市場所發生之重大消息,對於另一證券市場投資人亦為影響其投資決定之重大消息,雙重上市公司所須揭露之重大消息理應包含其證券掛牌之其他證券市場上之消息。然而,由於雙重上市並非常見之併購方式,且因其主要係透過兩家上市公司透過簽訂對等契約方式達到雙重上市之架構,並無固定交易形式,對於各國證券交易所而言,因為各證券交易市場管制密度的不同,雙重上市公司如何適用原各上市規則來揭露另一證券市場之重大消息,揭露標準及揭露程度如何拿捏,則成為各證券交易所關注的焦點 。
例如,Carnival Corporation及Carnival plc即依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年報(annual reports on Form 10-K) 、季報(quarterly reports on Form 10-Q) 及最新財報(current reports on Form 8-K) 繼續公開等應填載之表格,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揭露,以確保投資人可以持續獲得有關上市公司的最新資訊。其中需要揭露的事項包含:公司的收益、合併、收購企業、股權收購、創業投資、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新產品或發明、開發客戶或供應商、控制權或管理階層變動等事項。其中關於公司收益或是控制權或管理階層變動等事項,即可反映出在雙重上市公司架構下,公司的財務狀況或營運情形,使投資人可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
另觀察鄰近我國且資本市場運作發達的香港,其對於上市公司的資訊揭露規範,主要法源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權益披露」的部分,並搭配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下稱港交所)依據港交所上市規則所編製的「股價敏感資訊披露指引」(Guide on Disclosure of Price-Sensitive Information) 。其所規範應公開揭露的股價敏感資訊則包含:如財務業績及股息等定期發生的事項、如涉及關聯人士的收購及出售交易的特殊事項、簽訂重要合約或訂立重大合營協議等事項 。透過這些事項的揭露,即便是採取雙重上市架構的公開發行公司,解釋上亦可反映其真實的營運狀況,使投資人得以作成有效率的投資決策。
我國證券交易法及上市規則亦未針對雙重上市公司架構之揭露訂有特殊法令規範。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需在財務報告上揭露的「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含: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等等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規定,所謂應揭露的重大消息,還包含各種營業及股利發放等營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