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分鐘 2022年2月21日
跨國籍婚姻告終,如何「合法」說再見?

跨國籍婚姻告終,如何「合法」說再見?

作者 闕 光威 Kuang-Wei Chueh

安永台灣 法律服務 合夥律師

擁有美、臺、中國大陸律師資格,豐富的國際商務交易經驗,私募股權基金、併購及創投基金的專業法律顧問,智慧財產權專家。

4 分鐘 2022年2月21日
相關主題 法律服務 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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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現代社會中似乎早已屢見不鮮。然協議離婚過程中伴隨的是各種尖銳的議題,包括婚後財產的分配、贍養費的商議、子女的監護,或是額外補償(例如房產)等,合情之外必須合法,離婚程序才能圓滿落幕。

些問題在夫妻雙方為不同國籍的跨國籍婚姻,或一方有雙重國籍的案件中,將更加的複雜,因為不僅須考量我國法律,對於夫妻另一國籍的法律尤須注意,否則可能發生「用錯法」的窘境。

我國民法規定,雙方如未約定婚姻財產制,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雙方離婚時,任一方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而言,就是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支付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我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並沒有限制財產的所在地必須在我國境內,因此配偶的剩餘財產即使存在海外,也會一併被納入計算。如果是在我國提起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針對海外資產,其重點就會在我國的裁判如何在海外執行。

當夫妻當中有雙重國籍的話,究竟該用哪一國的法律去判斷離婚所生的各種議題,就涉及「法律選擇」的問題。我國法院此時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依照雙方共同住所、長期居住地以及關係最切地,確認在判決中應該選用我國法或是外國法進行判決。如果是在外國提起婚姻訴訟,例如美國加州,從過往實際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夫妻長時間生活在美國加州,財產重心也在該處,美國加州法院極可能會適用加州法律,據以判斷兩人離婚效力及離婚後雙方財產的分配。

協議離婚除財產分配外,贍養費的請求往往是矚目焦點,而我國法定的贍養費依民法第1052條,只適用在裁判離婚,且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在離婚後有無法維持生活之情況下,才能依法主張贍養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所主張的贍養費或俗稱的分手費,實際上都只是屬於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外,雙方的額外協議。

為了避免另一半主張高額分手費的風險,在國外往往會以「婚前協議書」的方式,去約定離婚時雙方應如何分配財產,尤以美國最為普遍。許多協議內容十分創新,甚至包含每年給予妻子一定獎金或者要求妻子應時刻保持微笑等獨特義務。目前我國民法並沒有婚前協議之規定,然而雙方有權依民法第1044條約定「分別財產制」,使雙方在結婚後仍保有各自的財產所有權;其他婚前協議事項,在不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具有一定效力。因此對於婚姻中購買的房子要登記在誰名下,離婚後房產要歸誰,房產的稅負要誰負擔,家庭費用誰支出等等,都可以藉由「婚前協議書」約定。

然而,如果當事人本身具有雙重國籍,訂立婚前協議時,又將面臨外國法的適用問題。為確保雙方權益,建議婚前協議必須同時符合我國法及另一國籍法律規定,婚前協議效力才不會因為嗣後法院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被認為無效。舉例而言,美國加州的婚前協議,雙方依法不僅需要事前向律師諮詢,在拿到最終協議到簽署協議前,還必須經過七天以上的「冷靜期」,並具有證人在旁見證。如果沒有做到這些程序,法院就極可能會認定此一婚前協議無效。

結語

總結來說,具有雙重國籍者,在協議離婚或訂立婚前協議時,都必須額外注意另一國籍的法規,否則將影響其效力,不可不慎。

關於本文章

作者 闕 光威 Kuang-Wei Chueh

安永台灣 法律服務 合夥律師

擁有美、臺、中國大陸律師資格,豐富的國際商務交易經驗,私募股權基金、併購及創投基金的專業法律顧問,智慧財產權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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