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年五月中旬以來,新冠病毒疫情急遽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疫情提升至三級警戒,各行各業的勞資關係面臨不同形式的挑戰。仍能繼續正常營業的企業,必須注意職場衛生管理,員工也須採取遠距上班或者分艙、分流等方式,減少群聚的感染風險,僅保留營業必需的人力,避免有人感染即全部癱瘓的結果。但是,本次疫情三級警戒下,也首見政府透過國家公權力,針對特定休閒產業、場所,直接下達關閉命令的先例。各地方政府也迅速稽查轄區內相關被指定的營業場所,有無遵守停業命令,如有違規營業者,予以嚴懲。
面對政府無預警的強制停業及關閉場所的命令,造成企業在特定疫情警戒期間無法對外營業,同時也大幅減少企業對於人力的需求。對勞資雙方來說,立即遇到的問題就是,勞工要不要持續上班?雇主是不是依舊要付完整且足額的薪資?如果雇主少付,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的工資全額給付直接原則?
勞工要不要持續上班?
如果是因政府要求停業而使勞工無法提供勞務的情況,雇主和勞工可以協商因該停業及關閉場所,是由政府行使公權力之決定所致,並非勞雇任一方可以預先想見。在法律上,這屬於不可歸責勞、雇任一方的事由,致使勞工不用在預定上班日出勤,雇主亦因此得以免除原本上班日的工資給付義務。但是必須提醒,因為勞工本來就不用在例假及休息日到班提供勞務,因此每週依法原定有薪的例假日及休息日工資不受影響,仍應由雇主計算給付工資。
雇主是不是依舊要付完整且足額的薪資?
至於沒有受到政府要求關閉停業的場所,但是企業基於自身防疫或其他顧慮因素而自主停業,則停業期間的工資,基於停業是雇主單方決定不受領勞工預備提出的勞務,仍然要由雇主依原本約定的工資給付。不過在三級警戒期間如果企業確有降低人力需求,也可和勞工協商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即通稱之無薪假)的各項要件及通報程序,在取得勞工的同意後,由勞資雙方合意減少工時,則亦可降低雇主在疫情期間的工資負擔,也減少勞工因為出勤而可能增加的染疫風險。
雇主可不可因疫情為由,對員工發動資遣?
本次三級警戒期間超過兩個月,因此接著可能更尖銳的勞資問題是,到底雇主可不可因疫情為由,對員工發動資遣?在進入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勞動基準法對於雇主終止員工的勞動契約,有嚴格的限制規定,必須具備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雇主才有資遣勞工的可能。同時根據法院處理資遣的勞資爭議訴訟見解,大多數的法院判決認為雇主除了要先具備勞動基準法的法定事由外,法院還會審酌個案的情況,是不是除了資遣以外,雇主已別無其他選擇的餘地,才會肯承認雇主資遣的合法性,亦即最後手段性。
例如,有無先詢問待資遣勞工,是否願意轉調其他可能的合適職位等(又稱為迴避資遣的調職)?如果雇主尚有其他具備控制、從屬關係的關係企業,部分法院判決也認為要審查該關係企業,是否仍有合適的職位可供安置,避免直接造成勞工失去工作的結果。值此疫情之際,為保護勞工的工作權,相信法院對於傳統保障勞工的各項法律見解,不會因此放鬆,雇主在作成資遣決定前,務必慎重考量及因應後續可能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