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反避稅趨勢下,各國政府陸續制定並新增相關移轉訂價法令,增加課稅透明度,我國關務署亦發布「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呼應相關反避稅潮流。因新冠病毒疫情蔓延衝擊許多跨國企業,導致更難管控利潤及成本配置。因此,跨國企業應檢視現行集團移轉訂價政策,針對以往利潤配置進行重新評估與調整。由於臺灣與美國貿易關係密切,在與疫情共存下,在美國營運之臺灣跨國企業如何審慎規劃其移轉訂價調整與進出口關務調和,將是迫切需要且必須克服的重要課題。
安永今(7)日舉辦「美國進口關務與移轉訂價調和機制實務簡介」研討會,由安永美國國際貿易間接稅稅務服務合夥人Lynlee Brown以及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接稅稅務服務執業會計師吳雅君從關務角度出發,配合美國進口關務移轉訂價調和機制,分享相關實務。
美國海關如何判斷在移轉訂價下,進口貨物價格是否合理?安永美國國際貿易間接稅稅務服務合夥人Lynlee Brown說明,若是涉及移轉訂價的進口貨物,美國海關認為關務資訊調和機制,是最適合移轉訂價企業適用的機制,即允許企業在電子系統中「標記」仍待確定項目(如完稅價格或稅則歸類),向美國海關聲明該項目在進口時點尚未確定,後續將提供確定之價格資訊,並允許企業進口後再補充或更新進口申報資訊,提供正式交易價格。若進口價格(實付價格)下調,企業可申請關稅退稅。企業需留意,僅需在進口時標記該報單適用此機制,不需額外提出其他制式申請,企業得以暫估價格申報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並於進口後 21個月內提供正式價格,針對上述以暫估價格申報的進口貨物,企業須提供擔保公司的擔保證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接稅稅務服務執業會計師吳雅君提醒,企業除了調整當年度受移轉訂價調整影響的進口貨物,仍須注意在相同的移轉訂價政策下,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除了前述關務資訊調和機制,涉及移轉訂價調整的進口貨物價格,尚有進口後更正機制、提出異議以及自我揭露等方式可向美國海關進行更改價格。吳雅君亦提醒企業關務合規的重要性,除了向海關申報移轉訂價調整外,建議企業可考慮用其他方式降低關稅,因關稅對進口人來說屬於營業成本,如何在不減少所得稅成本費用認列的情況下,合理規劃降低完稅價格以減少關稅支出,是進口人應考慮的事項。企業可運用交易價格之規劃來避免美國稅收法規第1059A章下的議題,因自交易價格中排除的項目可作為所得稅成本,例如:首次銷售規則(First Sale Rule)、區分產品及非產品成本(部分IP及服務成本可自價格中剔除)、再出口關稅退稅(Duty Draw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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