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即將到來的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季,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營所稅申報書之關係人交易揭露相關事宜提醒」線上研討會,針對有關企業當年度之關係人交易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上揭露的要求、申報填寫、注意事項及案例等議題,分享如何有效掌握申報重點並減少錯誤。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協理蔡佩倪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關係人交易揭露原則,若是營利事業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3千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第二點規定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 於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 於當年度享有租稅優惠且申報實際抵減稅額超過50萬元者,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十年虧損金額超過200萬元者;
- 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
另亦提醒營利事業若達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定應備妥當年度集團主檔報告、營利事業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及國別報告,應於申報書中揭露是否備妥;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而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得於稽徵機關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上述規定之移轉訂價相關文據,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而營利事業未依上開準則規定送交或提示上述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補充說明,我國已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其增強營利事業關係人交易申報責任,公司若未依規定揭露致減少其納稅義務,經稽徵單位調查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企業核定全年所得額5%,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5‰以上者,將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短漏報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吳文賓提醒,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自93年12月28日訂定發布並施行迄今已逾年,申報書中有關移轉訂價關係人交易揭露的要求也越來越多,而稽徵機關查核強度亦持續提升,建議企業在準備稅務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文據時,應清楚表達關係企業相互間關係,並確認符合上開揭露規定之受控交易是否均已揭露,以避免觸及國稅局之處罰門檻,若有任何稅務申報填寫或移轉訂價文據備妥之問題,建議多與專業會計師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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