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022年1月7日 臺北

企業給付外國公司所得 安永提醒 五大情況可降低企業扣繳稅率

臺北,2022年1月7日 企業於給付外國公司各項所得時,需注意是否正確遵守國內扣繳規定以免遭罰,及關注如何有效降低公司扣繳稅率,更備受企業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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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於給付外國公司各項所得時,需注意是否正確遵守國內扣繳規定以免遭罰,及關注如何有效降低公司扣繳稅率,更備受企業關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於今(7)日舉辦網路研討會,介紹我國扣繳制度及常見之優惠扣繳率申請,並列出扣繳常見問題及案例分享。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協理葉柏良指出,對外國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是採取屬地主義,國內扣繳義務人之扣繳責任範圍包括外國營利事業之非居住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葉柏良分析,可降低給付人之扣繳責任有五種策略:

  1. 主張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2. 主張該筆所得我國無課稅權
  3. 認定為扣繳範圍外之所得
  4. 扣繳義務人不存在
  5. 降低所得額或扣繳率

針對可有效降低扣繳稅負之策略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蔡雅萍進一步說明,若財政部解釋函令有明確規定可認定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可認定免扣繳所得稅,如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執行業務所得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

針對策略二,蔡雅萍指出,若要主張該筆所得我國無課稅權,則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主張該所得係屬臺灣與其他國家租稅協定第7條規範之營業利潤,應由外國提供服務公司之居住地國課稅,適用對象為依他方締約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認定。然須提醒公司不應「濫用租稅協定」(improper Use of the Convention),條件為1. 交易是以取得所得稅協定之利益為主要目的,2.所得之實質所有權人或實質享有經濟利益人非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應不得享有所得稅協定所提供之減稅或免稅利益。若有上述情況,則實務上有可能遭稅局否准營業利潤免稅之適用。

策略三,可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得者,予以免予扣繳,舉例如第4條第1項第21款-權利金免稅:臺灣公司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及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適用該權利金所得免稅。策略四,可主張扣繳義務人為個人或為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而免予扣繳。

至於策略五,蔡雅萍進一步分析公司若欲爭取降低稅負及有效稅率,各式服務費用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優惠扣繳率;另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可依租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減低扣繳稅款;亦或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等類別之所得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再重行計算所得額,以上皆是目前常見之降低扣繳率相關稅務申請。

在現今全球分工合作頻繁之商業社會,向外國公司採購各項服務或是支付權利金皆是臺灣公司常有之交易,然考量臺灣一般對外國公司提供服務之扣繳稅率為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實為不低之交易成本,且容易引起交易雙方之爭執影響交易,若能適當的運用上述相關法規減低扣繳稅款,必能促進良性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並確保合理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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