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022年2月16日 臺北

BEPS 2.0 兩大支柱更新影響 臺商應檢視營運狀況 考量供應鏈、控股架構

臺北,2022年2月16日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1年12月20日對BEPS 2.0專案支柱1(Pillar One)修訂利潤分配規則、支柱2(Pillar Two)全球最低稅負制度,提供進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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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1年12月20日對BEPS 2.0專案支柱1(Pillar One)修訂利潤分配規則、支柱2(Pillar Two)全球最低稅負制度,提供進一步指引,支柱1、2相關法令預計將於2022年底前訂定完成並開放簽署,且於2023年生效。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16)日舉辦網路研討會,分析兩大支柱之更新及影響,提醒臺商應開始檢視公司整體的業務發展及營運狀況、地點,考量是否調整供應鏈及控股架構。

針對支柱2 規則範本(Model Rules),安永(中國)企業諮詢有限公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蔡偉年表示,規則範本複雜且影響深遠,雖然提供了重要細節,但關鍵項目仍有待在後續發布較為明確的解釋。此外,各國對規則範本的解釋和實施需要密切監測,並重新審視各國的國內稅率和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實施規範範本需要稅務機關開發和維護新的資料。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及併購重組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周黎芳說明,針對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的範圍,在受測會計年度之前的四個會計年度中,跨國集團的年收入至少有兩個年度須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才落入GloBE之適用範圍,但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等則在被排除在外。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的跨國企業,須優先適用計入所得法(IIR),向總部所在稅收管轄區補足低稅利潤之相關稅負,但如總部或 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均未實施合格的IIR制度,則該應補稅之利潤即由集團中其他之稅收管轄區以否准扣抵法(UTPR)方式進行補徵。其中,由於GloBE所得之計算將以常規交易範圍下之所得,不排除GloBE制度之實施將帶來另一波移轉訂價查核。因此在今年度,臺商應把握最後機會,著手盤點目前所在營運區域之有效稅率及各地所進行之功能風險及相應報酬,在明年全球最低稅負制及臺灣CFC制度開始實施前,預作調整。

安永提醒企業,最終母公司(UPE)以及成員實體或指定的當地實體,皆有GloBE報表申報義務,須於會計年度最後一天後的15個月內,或過渡年的18個月內完成申報。隨著資訊揭露越來越透明,下一波全球查稅風潮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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