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022年3月4日 臺北

員工獎酬 申請緩課股票 選擇轉讓時機 留意法令規定 享受課稅優惠

臺北,2022年3月4日 公司為了留住人才,多方運用員工獎酬工具激勵員工,而新創事業則常透過技術入股方式取得核心技術,不論是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是技術入股取得之股份,於取得時都屬於所得而可能衍生出稅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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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了留住人才,多方運用員工獎酬工具激勵員工,而新創事業則常透過技術入股方式取得核心技術,不論是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是技術入股取得之股份,於取得時都屬於所得而可能衍生出稅負問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4)日舉辦線上網路研討會,分享取得之股票申請適用緩課股票之相關法令規定、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因法令的改變,不同時期取得的獎酬股票,有不同的課稅規定,而依據最新修訂後《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公司員工每人每年獎酬股票若在新臺幣500萬元額度內,得享有延遲課稅的規定。緩課股票之課徵時點為實際轉讓年度或可處分年度,符合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達兩年以上,及繼續在該公司服務累計達兩年以上,可選擇收入以 「取得日時價」或 「轉讓日時價」孰低者課稅;但若持有不滿兩年,則只能以實際轉讓價值課稅。

而針對智慧財產權入股申請緩課,吳文賓也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公司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以取得股票,所得人可選擇延緩課稅,成本費用之認定若可提出證明採核實認定,若無法提出證明則以轉讓價格30%計算。另若以智慧財產權入股,取得的股票不得限制其股份轉讓,認股價格由公司訂定,但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另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經理郭孟華提醒,股票發行公司應在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備查。有關取得緩課股票所得申報之義務,除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是規定於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外,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等法令,需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之次年度1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若公司未依規定列單申報,將會處以相關罰則;另特別提醒若公司以技術入股,應以授權技術或取得股權(份)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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