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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CFC)相關課稅制度及法令已於民國112年正式上路,今(113年)5月將迎來首次的申報作業。參酌外界之意見與建議,財政部於去年底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稱CFC辦法),今年初並發布解釋令核釋信託適用CFC課稅制度規定。在申報CFC前夕,如何掌握及因應相關法令?財團法人台北市安永文教基金會偕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23)日舉辦「受控外國企業(CFC)法案最新修正變動與影響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蒞臨指導,剖析本次CFC相關子法規修正後稅務遵循上應注意事項及稅負變化,為即將到來的申報季做準備,避免因合規上的疏失而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傅文芳致詞表示,今年5月報稅的時候將要迎來第一次的CFC申報,企業如何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掌握相關法令資訊並研議因應之道,將是一大關鍵課題,也提醒個人及企業,留意相關法規的最新變動及影響。
宋秀玲署長分享CFC辦法有三大放寬,包含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宋秀玲署長指出,第一項放寬是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依據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如具實質營運活動,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方可豁免適用CFC相關課稅規定;本次修正後,CFC當年度盈餘之合計範圍將從全部CFC放寬至「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第二項放寬是提供過渡措施,提供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該分配盈餘就可不列入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第三項放寬是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
最後由具備相關豐富實務經驗的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與宋秀玲署長進行問答對談,針對CFC在申報實務上可能面臨之問題,以及境外信託在實務上應如何適用財政部所發布之CFC信託課稅函令等進行探討,協助納稅人洞悉局勢變化,並在稅務專業團隊的建議下,有效進行稅務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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