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政部19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放寬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原始帳簿憑證之保存,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無須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再報經核准以電子方式儲存並銷毀帳簿憑證,以減輕其帳務處理作業、節省倉儲成本並落實簡政便民之目的。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電子化環境之發展及簡化營利事業會計處理流程、節省倉儲及管理成本,考量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等上述行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遵循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機制,方得以確保其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