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521640號令,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稅捐稽徵機關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考量核定內容與納稅義務人申報內容相同,尚無另行應補或應退稅款,為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及稽徵作業簡便,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其中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 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另依本辦法辦理公告送達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亦得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符實際需要。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附件:https://bit.ly/3D6xtkI 及 https://bit.ly/3D2gp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