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摘要

財政部於今(13)日公告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放寬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減除成本費用以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期限由5年改為10年,此外,今(13)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者,適用第二項之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次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修正後之規定如下: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5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10款規定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 前項核定計算所得額之申請,得按次申請或依所得類別按年申請彙總計算。

  • 本原則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者,適用第二項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