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3點、第3點之1規定,自即日生效

摘要

財政部於4日公告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3點、第3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主要修正整理如下:

  1. 新增第3點之1:稅捐稽徵機關依第3點規定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該部網站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年度及稅目;若屬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且情節重大情形者,公告內容並應包含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2. 修正第3點:原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接獲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通知函,應儘速於核課期間內補徵稅捐,將核定通知書、補徵稅額繳款書及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通知函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將處理情形及送達證書影本送交財政部。本次修正後將需送達納稅義務之其中一項文件「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通知函」刪除。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