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政部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函,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受人),供該等境外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得適用零稅率。
本期安永將帶您認識在新函令發布後,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適用零稅率的相關規定。
更多內容請詳見安永稅務剖析──間接稅務諮詢服務。
財政部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函,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受人),供該等境外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得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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