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於從事受控交易時,營利事業實務上常面臨因交易結果不符合移轉訂價政策,而需進行一次性移轉調整的情形。為提供營利事業執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有所依據,財政部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核釋適用主體、適用要件及交易類型等內容,相關規定依照國內營利事業從事之受控交易類型,屬跨境有形資產轉移或非屬跨境有形資產轉移有不同之規範。
針對跨境有形資產(即進口貨物),關務署隨即訂定「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協助辦理移轉訂價之營利事業在國稅局抽審前,確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減少徵納雙方就該部分產生爭議。
本期安永將帶您認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後,對進口貨物的影響以及相關申請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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