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今(7)日發布函令,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展延110年5月至7月相關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 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原申報繳納期限為5/17、6/15、7/15,可展延至同年5/31、6/30、8/2。
► 營所稅、綜所稅:原結算申報期限為5/31,可展延至同年6/30。
► 房屋稅:原繳納期限為5/31,可展延至同年6/30。
- 應檢附證明文件: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隔離治療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稅。
- 納稅義務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