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昨(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全臺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停課標準」停課時,家長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此防疫照顧假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資訊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