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傳承及稅務新知 - 9月號 - 穩妥走完人生及傳承的最後一哩路 意定監護的選擇

摘要

現代化醫療技術固然一日千里,但衰老仍是人無可避免的生理狀況。當心神意志不再如同少壯時的清晰,身體耐力不若年輕時的充沛,尤其是失智症或其他影響精神意識的疾病來襲時,誰來協助管理財產?誰來照顧日常生活?作為家族及企業的掌門人,要自己在意識健全時,欽點管理者及照顧者,還是等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時,才由陌生的法官決定,答案不言可喻。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的成年人意定監護相關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2至第1113條之10),首創在喪失行為能力前,即可事先透過意定監護契約的機制,自己挑選自己屬意的監護人,做好人生最後階段的規劃及執行,確保傳承得以實現。

本期【安永傳承及稅務新知】由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為您介紹意定監護機制的特色及運用狀況,期能為實現家族傳承的目的,再多一類可運用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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