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稽徵機關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規定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

2021年7月1日 PDF
主題 稅務快訊

摘要

我國財政部於民國110年6月24日發布台財際字第11024508100號函令,核釋「稽徵機關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規定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增加我國稽徵機關與他方主管機關進行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協商時的彈性;企業亦可多加利用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以避免稅負不確定性及降低移轉訂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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