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去(2019)年底發布44號及46號公告,針對今年首次在中國大陸執行個人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及相關配套措施,提出具體說明與執行依據。
惟2019年匯算清繳原預定辦理的時間是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現因新冠病毒疫情延燒、辦理期程延宕,但目前仍預定於六月底截止,暫未延期。所幸我國財政部於日前(4月13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皆延至6月30日,稍微緩解赴陸工作的納稅人須同時於兩岸依規申報納稅之急迫性。
長期外派的台籍員工,對於在申報台灣綜合所得稅時,亦須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同時適用大陸已繳納可扣抵稅額,應不陌生。惟針對中國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制,派駐大陸的人資、財務人員與相關台籍員工,應當儘快熟悉有關配套機制與執行細節。茲於本文整理相關的內容,待有更新規定,將再與讀者們分享。
相關台籍員工,在中國大陸若未待滿183天,即為非稅務居民,相關稅負係應已按月分次徵收,故基本上應無需進行年度匯算。若台籍員工在中國大陸待滿183天,成為稅務居民,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大致有: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或綜合所得收入超過人民幣(以下同)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相反的,無需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則可能會有: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或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
其中,部分原因容易造成稅額溢繳,而需透過匯算清繳申請退稅,我們將常見的樣態整理如下:
● 預繳稅款時,未足額扣除費用
舉例來說,某台籍員工於2019年五月開始在中國大陸工作,扣除費用每月為人民幣 (以下同) 5,000元,完成五月到十二月的月申報後,8個月的扣除費用共計40,000元;惟全年可扣除費用並非以月份、而是以總額60,000元計算,故需透過匯算清繳以適用費用總額申請退稅。以每月薪資25,000元者為例,匯算清繳後應可退稅3,600元,詳參下列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