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下稱營所稅)
1. 營所稅(所得額超過新臺幣12萬未逾50萬元)稅率:109年度起全面恢復20%,110年申報不再有差別稅率
107年財政部推動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所稅稅率由17%調升至20%。然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未逾50萬元之營利事業,營所稅適用稅率採取3年漸進式調高,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0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109年度營所稅時,將全面適用營所稅稅率20%。
2. 會計準則變動致追溯調整107 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於110 年6 月30 日前分配予股東,得更正申報107未分配盈餘退稅
財政部於109年1月發布函令規定,自107年度起公司若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等情事,而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淨減少數」,須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惟考量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財政部嗣於5月發布函令核釋,公司於紓困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減輕企業衝擊與增加其資金運用彈性。提醒公司如有因會計準則變動產生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且尚未全數分配予股東者,應留意適用時限,須在110年6月30日前分配予股東,方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減除數,以退還溢繳稅款。
3.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110年1月底前應完成相關程序
過去實務上,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並無明確規定,因此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配合集團移轉訂價政策進行一次性調整時,若是涉及調低在台營業利潤,往往因法令規範不明而易引起稅務爭議,甚至須事前向稅局申請個案核准後,才得以向下調整營業利潤,
降低所得稅負擔。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核釋,自109年度起,國內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只要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並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可一併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關稅、營業稅以及貨物稅。
►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提醒欲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企業,於進口貨物通關申報時,應在進口報單填列關係人代碼、納稅辦法並註記「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向海關申請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貨物。並留意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以曆年制公司來說,也就是必須在110年1月底前) ,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以完成一次性移轉訂價相關作業。
4. 全職研發人員教育培訓費用:109年度起可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支出抵減優惠,110年2-5月應完成相關程序
為協助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並提升研發成果效益,經濟部及財政部109年11月2日公告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放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將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於支出金額15%(當年度)或10%(三年內)抵減應納所得稅,並追溯自109年度起適用。提醒讀者應留意申請時限規定,以確保公司權益。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公司109年度如有研發人員教育費用相關支出欲申請適用,應於110年2月1日至5月31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並檢附應備文件,方能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相關規定彙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