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分鐘 2021年4月20日
2021上路租稅新制及相關注意事項提醒

2021上路租稅新制及相關注意事項提醒

作者 楊 建華 Chien-Hua Yang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精於公司及個人稅務,並常擔任外部及安永內部稅務講師。

20 分鐘 2021年4月20日
相關主題 稅務服務

為幫助讀者了解新年度即將實施之稅制變動,在此彙整及說明多項2021年即將/可能上路之重要租稅新制,供讀者進行準備與參考。

概要
  • 營所稅(所得額超過新臺幣12萬未逾50萬元)稅率:109年度起全面恢復20%,110年申報不再有差別稅率
  • 營業稅:電子計算機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落日
  • 綜合所得稅:基本生活費有望增加至18.2萬元,110年申報109年綜合所得稅享申報小確幸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下稱營所稅)

1. 營所稅(所得額超過新臺幣12萬未逾50萬元)稅率:109年度起全面恢復20%,110年申報不再有差別稅率

107年財政部推動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所稅稅率由17%調升至20%。然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未逾50萬元之營利事業,營所稅適用稅率採取3年漸進式調高,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0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109年度營所稅時,將全面適用營所稅稅率20%。 

2. 會計準則變動致追溯調整107 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於110 年6 月30 日前分配予股東,得更正申報107未分配盈餘退稅

財政部於109年1月發布函令規定,自107年度起公司若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等情事,而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淨減少數」,須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惟考量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財政部嗣於5月發布函令核釋,公司於紓困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減輕企業衝擊與增加其資金運用彈性。提醒公司如有因會計準則變動產生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且尚未全數分配予股東者,應留意適用時限,須在110年6月30日前分配予股東,方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減除數,以退還溢繳稅款。

3.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110年1月底前應完成相關程序

過去實務上,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並無明確規定,因此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配合集團移轉訂價政策進行一次性調整時,若是涉及調低在台營業利潤,往往因法令規範不明而易引起稅務爭議,甚至須事前向稅局申請個案核准後,才得以向下調整營業利潤,
降低所得稅負擔。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核釋,自109年度起,國內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只要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並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可一併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關稅、營業稅以及貨物稅。
►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提醒欲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企業,於進口貨物通關申報時,應在進口報單填列關係人代碼、納稅辦法並註記「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向海關申請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貨物。並留意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以曆年制公司來說,也就是必須在110年1月底前) ,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以完成一次性移轉訂價相關作業。

4. 全職研發人員教育培訓費用:109年度起可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支出抵減優惠,110年2-5月應完成相關程序

為協助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並提升研發成果效益,經濟部及財政部109年11月2日公告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放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將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於支出金額15%(當年度)或10%(三年內)抵減應納所得稅,並追溯自109年度起適用。提醒讀者應留意申請時限規定,以確保公司權益。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公司109年度如有研發人員教育費用相關支出欲申請適用,應於110年2月1日至5月31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並檢附應備文件,方能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相關規定彙整如下。

教育訓練定義 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可以透過(1)自行辦理(2)委託辦理(3)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並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費用範圍

1.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2.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3. 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施行日期 教育訓練費用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申請,溯及於109年度施行。
應檢附之文件

1. 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

2. 參訓人員名冊

3. 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5. 我國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自110年1月1日實施

我國與捷克106年12月12日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捷所得稅協定),於109年5月12日生效,並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為我國第33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此協定共29條,主要是針對雙方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該協定相關租稅減免包含如:台商投資捷克公司取得股利,於捷克稅負由35%減輕至10%;出租工業或科學設備予捷克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僅需支付5%之捷克稅負;公司未於捷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且其於任何12個月派員提供捷克公司技術服務不超過9個月者,於捷克稅負為0%。提醒在捷克有進行投資之台商企業,110年起如有捷克來源所得,可加以留意是否符合該協定租稅優惠,將有助減輕在捷克所得稅負。

營業稅

電子計算機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落日

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規定電子計算機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原定於今年(109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適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惟考量公司發票系統進行整合與轉換作業的時間,因此將落日期限再延長一年,並持續輔導、協助營業人轉換為電子發票系統。建議目前仍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之營業人儘快轉換調整,避免影響企業營業運作。營業人如果營業規模小,擔心電子發票系統導入建置成本高,可以考慮落日後先暫改採傳統手開發票或是收銀機發票,但營業規模若較大之企業,則建議考慮導入電子發票系統,可大幅節省作業時間及人力成本。

 

綜合所得稅

基本生活費有望增加至18.2萬元,110年申報109年綜合所得稅享申報小確幸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因此財政部每年將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根據今年主計總處公布結果,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30.3萬元,若按照60%估算,109年度基本生活費金額預估可調升至18.2萬元,較108年度多7,000元。財政部將於年底前公告確切數字,110年報稅將可適用。

 

除了上述即將施行的租稅新制外,另尚有幾項重要稅務攸關的草案正在研議修訂中,如修法通過後最快可能自110年度開始適用,提醒讀者應留意追蹤後續法令進度:

1. 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草案)

最低稅負制95年實施時,已明訂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後來配合102年起恢復課徵證所稅,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課徵,因而刪除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但105年證所稅再次停徵後,卻未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致其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因此,財政部爰於109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預計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
提醒持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個人應留意修法後之稅務影響,如擬於修法前進行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者,應考量交易安排是否有商業上之合理必要性,以避免落入實質課稅原則。

2. 所得稅、遺贈稅之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草案)

為配合推動18歲公民權,民法擬修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調降至18歲。因此,為期一致,財政部擬將稅法中「未滿20歲」文字改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配合改為「已成年」,涉及法令包括遺贈稅法第17條、所得稅法第17條。若修訂通過,未來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及所得稅「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適用資格,都將受到衝擊影響。
 

項目 修法前 修法後
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未滿20歲,視與20歲相差年數,每差一年可多扣50萬元 未滿18歲,視與18歲相差年數,每差一年可多扣50萬元
所得稅「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子女須未滿20歲 子女須未滿18歲

舉例來說,甲君女兒現年19歲,已不在學校就學,依現行法規,符合未滿20歲子女規定,甲君可列報女兒扶養親屬免稅額;但若未來年齡下修至18歲,甲君女兒變成「已成年」,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形,甲君就無法列報女兒免稅額。又以遺產繼承人17歲為例,現行規定下,與20歲相差3年,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除原有50萬外,還可加扣除150萬元(50萬*3年);但未來年齡下修至18歲後,可加扣除額將會縮水減少至50萬元。

3. 企業併購法擴大租稅優惠(草案)

經濟部於109年10月7日預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擴大租稅優惠等三大方向進行修正。有關租稅優惠措施之草案修訂重點如下:
1. 明定公司為併購取得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2. 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

現行公司出價取得無形資產,僅限符合所得稅法60條規定之營業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等有法定享有年數的項目才能攤銷認列費用。本次修正草案擴大無形資產範圍,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等無形資產明定列示為可攤銷之無形資產,將有助於提升企業進行併購的意願。

另外,考量新創事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常需資金、資源挹注或選擇併購繼續發展新創事業,惟現行法規下,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個人股東將產生股利所得被課徵所得稅,導致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雖有併購意願,卻未必有能力立即於併購當年度繳納稅款,進而影響併購案之進行。因此,本次修正草案給予個人股東取得視為股利所得可延緩五年繳稅,有助於鼓勵新創公司更積極參與併購,並扶植新創產業發展。
 

結語

綜上,110年之租稅制度雖無大幅變動,但仍有諸多細節及規定相關需完成之程序須加以留意,以免疏忽而喪失權益。此外,目前仍有其他稅法修正草案在研議修訂中,提醒讀者應加以留意後續變化與影響,以及早因應準備。

關於本文章

作者 楊 建華 Chien-Hua Yang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精於公司及個人稅務,並常擔任外部及安永內部稅務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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