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分鐘 2023年6月2日
安永發布2023年全球間接稅指南

安永發布2023年全球間接稅指南

作者 安永 台灣

提供多元化專業服務的機構

在臺服務逾50年,全球領先的審計、稅務、策略與交易諮詢和諮詢服務機構之一,六大服務據點為全臺客戶提供立足臺灣、接軌全球的專業服務。

10 分鐘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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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永全球更新發布《2023年全球間接稅指南》(EN),概述149個國家/地區的間接稅制度 — 針對貨物和服務徵收的稅目,包括增值稅(Value-Added Tax, VAT)、商品及服務稅 1(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以及銷售稅等。

概要
  • 增值稅普及是過去半世紀以來全球稅收方面最重要的發展之一。該稅目已經是全球170多個國家/地區的重要稅收收入來源之一。
  • 2023年版指南除新增多個國家/地區章節外,對數位經濟、電子發票、稅率變化等相關事宜也予以更新和補充。

國際間接稅發展近況

增值稅普及是過去半世紀以來全球稅收方面最重要的發展之一,中立的特性使得其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地區得到廣泛應用。1960年代後期,只有不到10個國家/地區實施增值稅制度,而發展到當前,該稅目已經是全球170多個國家/地區的重要稅收收入來源之一。

圖1:實施增值稅制度的國家/地區數量(1960-2022年)

資料來源:OECD,2022年消費稅趨勢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最新發布全球收入統計報告顯示,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以及亞太地區經濟體的稅收收入主要來源於VAT/GST,而OECD成員的VAT/GST收入和社會安全捐收入相當。
 

圖2:2020年OECD成員和地區稅收結構(各稅目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百分比,平均值)

資料來源:OECD全球收入統計

2023年全球間接稅指南》內容概要

《2023年全球間接稅指南》闡述149個國家/地區截至2023年1月1日的間接稅制度,主要涵蓋以下幾項:

  • 間接稅制度概要(稅目名稱、引入時間、管理機構、稅率簡介、起徵點等概述資訊)
  • 徵稅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稅率(介紹法定稅率、優惠稅率(如有)、零稅率及其適用範圍,以及免稅情形等)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進項抵扣
  • 納稅申報和稅款繳付
  • 徵管事宜等

較2022年版本相比,2023年版指南新增安地卡及巴布達、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斐濟、蓋亞那、蒙特內哥羅、莫三比克、尼泊爾、塞內加爾等在內的國家/地區章節。另外,聖多美普林西比稅改(消費稅改增值稅)和蘇利南稅改(轉手稅改增值稅)相關內容也在指南中更新。

此外,新版指南對數位經濟、電子發票、稅率變化等相關事宜予以更新和補充。其中,在稅率方面,大部分經濟體的間接稅稅率與去年相比維持不變;波札那、盧森堡、烏茲別克等短暫或長期降低稅率;印尼、新加坡、斯里蘭卡等則提高了稅率。
 

圖3:部分經濟體間接稅法定稅率(以2023年1月1日的法定稅率為準)

資料來源:安永2023年全球間接稅指南

2022年及以後法定稅率已發生或將發生變動的主要經濟體
經濟體 稅目名稱 稅率
2023年版指南
稅率
2022年版指南
稅率降低
巴哈馬 增值稅 10%(自2022年1月1日起) 12%
波札那 增值稅 12%(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
14%(自2023年4月1日起)
14%
盧森堡 增值稅 1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7%
蘇利南 增值稅 10%(自2023年1月1日起轉手稅改增值稅) 12%
烏茲別克 增值稅 12%(2023年1月1日起) 15%
稅率提高
迦納 增值稅 15%(2023年1月1日起) 12.5%
印尼 增值稅 11%(自2022年4月1日起)
12%(不遲於2025年1月1日起)
10%
馬爾地夫 商品和服務稅 8%(2023年1月1日起) 6%
旅遊商品和服務稅 16%(2023年1月1日起) 12%
新加坡 商品和服務稅 8%(2023年1月1日起)
9%(2024年1月1日起)
7%
斯里蘭卡 增值稅 15% 8%
辛巴威 增值稅 15%(2023年1月1日起) 14.5%

資料來源:安永2023年全球間接稅指南、2022年全球間接稅指南

除此之外,2023年版指南還更新了部分章節,主要涵蓋以下事項:

  • 實際適用:為了避免出現不課稅和雙重課稅的情形,部分國家/地區會規定僅對在該國家/地區實際適用的應稅項目課稅。
  • 轉讓「持續經營」企業或業務:通常,出售已進行VAT/GST登記的企業資產需按適當的稅率繳稅,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轉讓「持續經營」企業或業務可能不在課稅範圍之內。「持續經營」企業或業務是指能夠獨立營運的企業或該企業的部分業務(含資產),符合條件的「持續經營」企業或業務轉讓,不屬於VAT/GST課稅範圍,無需納稅。例如中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資產重組不徵收增值稅;印度、愛爾蘭等規定符合條件的轉讓免課徵增值稅。
  • 關聯交易:部分國家/地區(哥倫比亞、剛果、厄瓜多等),目前並無專門針對關聯交易的具體間接稅規則,關連交易的估價通常受公平交易原則制約;部分國家/地區則對關聯交易間接稅制做出規定,如克羅埃西亞、埃及等國家/地區要求需根據公開市場價值確定應納稅額;丹麥對「關聯方」的定義和應納稅額的確定做出詳細規定;冰島要求根據非關聯方的類似交易來確定關聯方交易的應納稅額。
  • 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部分國家/地區在間接稅制下並無常設機構的概念,如哥倫比亞,但其規定的常設機構規則也適用於增值稅領域;賽普勒斯、捷克等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充分展現永久性、投入適當的人員和技術資源等),外國企業將被視為在該國存在常設機構,需按規定納稅;德國的增值稅制下無常設機構相關定義,但是對於資產和人員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需依法納稅。
  • 數位經濟:安哥拉、安吉拉、巴哈馬等國家/地區未有專門針對數位經濟的間接稅國內法。部分國家/地區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例如阿爾及利亞提及網際網路接入使用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免繳納增值稅;阿根廷對數位服務施行反向稽徵機制。

附註

  1. 部分國家/地區或稱貨物和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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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除上述間接稅指南外,安永未來將持續更新及發布包含企業稅、研發獎勵、個人稅收(含各國/地區移民和人才引進政策)、財產和遺產相關法律政策、企業和商業領域法律政策、移轉訂價、間接稅等諸多領域的各類全球政策匯總指南,並及時為您帶來最新消息。

關於本文章

作者 安永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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