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摘要

經濟部表示,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為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於10月4日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要點整理如下:

  • 第10條之1:
    • 除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外,另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為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
    • 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
    • 施行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
  • 第22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投資之事由。

  • 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50%。

  • 第23條之2: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2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規定外,增訂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 第67條之3:增訂「公司未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及「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

請參考經濟部新聞稿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