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行銷公司已先取得對社群媒體公司提供服務之權利(控制),再主導其使用以產生組合產出(即在平臺中找出要投放廣告的TA)
如上段內容,廣告行銷公司已於接受廣告主委託投放廣告前,業已取得使用社群媒體公司服務之權利。若要符合主理人身分,接下來要看廣告行銷公司是否主導使用該服務,以組合出客戶所委託之勞務(即在平臺中找出要投放廣告的TA,並對其投放廣告)。在討論行銷廣告公司是否符合此規定前,先來瞭解社群媒體廣告如何運作。
由於社群媒體平臺系統可提供相當多的用戶資訊,例如年齡、性別、所在地點、興趣、使用的行動裝置及網路連線速度、點擊的廣告、投入互動的粉絲專頁及瀏覽網頁時間等,供廣告主參考選擇TA。行銷廣告公司接案後,需瞭解客戶廣告內容,並判讀各項資料以決定選取TA的條件及決定投遞廣告時間等。除此之外,尚需瞭解客戶行銷目標及預算,以決定何種計費標準及出價。社群媒體公司開放數種計費標準供選擇,目的在將行銷目標及廣告預算作結合。計費標準有曝光次數、網站點擊率、粉絲專頁的按讚數、連結點擊次數、影片觀看10秒次數等,不同的計費標準會產生不同的廣告效果及廣告成本。
舉例來說,若計費標準選擇「曝光次數」時,表示社群媒體公司只要將廣告內容展現投放給TA,就會收取廣告費;若計費標準選擇「連結點擊次數」,社群媒體公司則只針對TA有點擊廣告連結才收取廣告費。若廣告目的是想打知名度者可能選擇前者,因為觸及人數多;但若廣告目的是銷售商品,則可能選擇後者,期冀廣告費花在找出對廣告商品有興趣的TA,該等TA因有點擊廣告連結,顯示其對該廣告商品有興趣,後續可對這TA再進行下一波的廣告投放(例如直接投放商品型錄的廣告,以誘導TA購物)。
除了計費標準需選擇外,社群媒體公司尚有採競價機制來決定廣告費金額及投遞哪一則廣告,行銷廣告公司尚需熟悉該出價系統運作,以決定如何出價。有人認為網路上的廣告世界類似拍賣會,惟不像傳統的拍賣會「價高者得」模式,因為社群媒體公司針對同一用戶選擇放送何則廣告時,除考量價格外,尚考量廣告相關性(即,廣告品質及估計TA會與廣告互動或採取轉換動作 2 的可能性),讓用戶有興趣且可能會與之互動的廣告有機會勝出,擊敗其他出價更高的廣告。因此,如何讓廣告在競價系統具有足夠的競爭力亦是行銷廣告公司重要課題。
從前述內容分析可知,雖是社群媒體公司提供用戶資訊及系統平臺供欲投放廣告者使用,然而系統操作過程中需要決定各式各樣設定值,每一設定值不同最終產生之廣告效益將不同。換句話說,同一則廣告,若委由不同行銷廣告公司在社群媒體投放時,若 TA範圍的設定、計費標準的選擇及競價系統的出價各有不同時,則產生的廣告效果及所花費的廣告金額也將有所不同。因此廣告主(客戶)所委託之勞務,係仰賴行銷廣告公司運用其專業搭配使用社群媒體公司之系統平臺組合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