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 | 疫情影响下的常设机构判定问题

内容提要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以下简称“《投资资讯》”)为中英双语的政策分析文章,一般通过安永官方邮件以PDF附件形式向安永客户发送。和《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以下简称“《法规速递》”)的区别是:《法规速递》一般是同期多条政策的快速内容简介报道;而《投资资讯》则对涉及税务、商务以及其他政治经济重要领域的某一条或某一类特定的较为重要的政策发展及前瞻动向进行深入细致的解释,同时就相关经济和商业运作及架构影响予以针对性分析。

中国国内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有适用的税收协定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协定的框架下,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标准用于确定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权,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的前提下,收入来源国才有权对营业利润征税。

今年四月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一份分析报告,分析了疫情对税收协定的相关条例所产生的税务影响,其中包括常设机构的判定,并提出了税务处理建议供各国(地区)参考。今年八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以问答形式明确了疫情期间税收协定执行如常设机构判定等的相关热点问题。本文介绍了前述常设机构判定相关的OECD税务指引,以及指引发布后各国如何对上述税务问题跟进并出台应对措施的情况,并讨论中国在疫情期间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跟进,以供企业评估并管理其可能涉及的常设机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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