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務發展及其對香港競爭力的影響
BEPS 2.0方案 – 在香港的實施情況
為應對數碼化經濟所帶來的侵蝕稅基和轉移利潤(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風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在2021年7月公布由兩個支柱組成的解決方案(一般稱為「BEPS 2.0方案」)的國際稅務改革框架,並在2021年10月就已達成的共識公布詳細實施計劃。
鑑於BEPS 2.0方案對本港營商環境競爭力的潛在影響,財政司司長在2020年6月成立BEPS 2.0 諮詢小組(「諮詢小組」)。
諮詢小組分析了BEPS 2.0方案對在港營運的企業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就香港為配合新的國際稅務規定應採納的指導原則和措施提出建議:
- 香港應透過依循國際社會通過的稅務改革框架,並參與新的多邊公約,落實BEPS 2.0方案的支柱一。此舉有助受影響企業避免雙重課稅和減低合規成本。
- 為實施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香港應全面採用經合組織訂下的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1以落實全球最低實際稅率,而相關修訂只適用於受 BEPS 2.0 方案的支柱二涵蓋而在港所繳付的實際稅率又低於全球最低實際稅率的跨國企業集團。
- 政府應保障本港徵稅權,並減輕在港營運的企業的合規負擔。
- 鑑於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對香港稅制的競爭力至為重要,現時不應輕率地作出任何改變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考量。雖然修訂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可把部分在港營運的跨國企業集團的實際稅率上調至全球最低實際稅率的水平,但諮詢小組認為有關做法不能精準及具針對性地應對全球最低實際稅率的要求。
- 香港應繼續致力改善營商環境和加強競爭力,吸引跨國企業集團在港投資營運。
在今天的財政預算案裏,財政司司長表示他打算在2022年下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以按照 國際共識落實全球最低實際稅率等相關規定。
與此同時,他會考慮由2024/25課稅年度開始向上述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徵收本地最低補足稅,確保它們的實際稅率達致全球最低實際稅率15%的水平,以保障本港的徵稅權。根據他的粗略估算,補足稅每年涉及150億港元。
於香港實施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
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規則範本並沒有包括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稅務管轄區可自行判定是否採納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可以理解的是,實施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旨在將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香港的實體,在香港主要或正常稅制下低於15%的實際稅率提高至15%。
換言之,現正考慮的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的目的要求受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或從香港進行經濟活動而需要繳納的支柱二額外稅款在香港繳納。這樣,香港便不會將其應有的徵稅權轉讓予海外稅務管轄區,否則這些海外稅務管轄區可能會根據收入納入規則(最早於 2023年生效)或未充分徵稅原則(最早於 2024 年生效)徵收支柱二的額外稅款。
此外,在香港推行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可顯著減輕受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的合規負擔,確保他們在香港的實體不須應付受多個海外稅務管轄區以未充分徵稅原則向他們徵稅的困擾。
當財政司司長考慮香港應否引入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時, 他或許需要考慮是否同時涵蓋總部設於香港以及非設於香港的跨國企業集團,倘若只向前者徵收,競爭環境又是否公平。
於香港推行本地最低補足稅制度或會影響香港相對於競爭對手的稅務競爭力。因此,持份者應把握機會向政府表達他們對政策範疇的意見。
觀點
根據經合組織的一項研究,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涵蓋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的稅負佔全球企業所得稅的90%。在支柱二下,這些跨國企業集團無論在哪裡經營業務,都需繳納15% 的全球最低實際稅率,這將確保國際間有一個較公平的稅務競爭環境。
涵蓋範圍內的跨國企業可能會發覺香港、愛爾蘭和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提供的免稅和優惠稅率再沒有那麼吸引。簡而言之,在BEPS 2.0 時代,各稅務管轄區將不得不更依賴非稅務措施來吸引投資和商業活動。
因此,今天財政司司長在財政預算案裏有不少的篇幅都有提及香港現有稅務以外的競爭優勢,包括其法治和作為亞太區的商業中心的優越地理位置,特別是作為通往中國內地的門戶。
此外,不屬於範圍內跨國企業集團將繼續受到香港現有向各行業提供的相關稅務優惠措施的吸引,例如基金免稅,以及向企業財資中心、保險和再保險、飛機和船舶租賃和管理企業提供的減稅措施。
為在香港設立的家族辦公室提出的稅務優惠建議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近期發布的《資產及財富管理活動調查》,2020年香港私人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規模同比增長25%至113,160億港元,其中非香港投資者的資金是增長的主要來源2。
香港擁有發達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和大量超高資產淨值家族,具備良好條件成為家族辦公室樞紐。
去年,投資推廣署成立專責的FamilyOfficeHK團隊,以推廣並發展香港的家族辦公室業務 。
然而,許多單一家族辦公室不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資格,也沒有被真正廣泛持有或由證監會持牌人管理。因此,這些家族辦公室不符合享有香港現有基金免稅制度下稅務優惠的條件。
為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稅務吸引力,財政司司長在今天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將提出相關的條例草案,為香港合資格的家族辦公室提供稅務優惠。
財政司司長表示他會盡快就詳細建議諮詢業界。目標是在今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出修例建議,預計相關安排將自2022-23課稅年度起生效。
我們歡迎擬議的稅務優惠措施,這將有助香港與新加坡和瑞士等其他家族辦公室樞紐競爭。
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海運中心地位的稅務建議
2021年3月頒布的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3支持香港海運及物流服務業向高端和高增值服務發展,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交通樞紐的地位。
有鑑於此,香港分別於2020年 6月和7月通過相關法例為船舶租賃及海事保險業務提供免稅或稅收減半的稅務優惠。
為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海運中心的地位,財政司司長在今天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將於2022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類似的稅務優惠以涵蓋海運業的其他相關的經營範圍,可能包括船舶經理、代理和經紀。
引入稅務優惠的目的是為了吸引航運業內更多不同界別而在業務上又能互補的企業在香港設立業務,使香港更好的扮演《十四五規劃綱要》所指定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BEPS國際稅務規則,香港提供的任何現有或新的稅務優惠措施均將要求相關納稅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
實質業務要求通常以單一公司為基礎,包括在香港的合資格全職員工人數以及營運開支總額的水平。
有見及此,我們希望政府就如何為擬議的稅務優惠措施設定實質業務要求時,特別是在一個集團背景下,當相關的實質業務集中在其中一家集團公司,而該集團公司提供服務給集團內多家符合享受稅務優條件的特殊目的公司,相關的要求應如何釐定。
结语
財政司司長在財政預算案裏有不少的篇幅都有提及香港現有稅務以外的競爭優勢,包括其法治和作為亞太區的商業中心的優越地理位置,特別是作為通往中國內地的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