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亦提及香港最近的稅務發展,和以促進香港經濟發展和加強國際稅務合作為目標而考慮實施的稅務措施。
「專利盒」稅收優惠
政府將於2024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一項引入「專利盒」稅收優惠的法案。擬議的稅收優惠將允許從合資格的專利或類似專利的知識產權資產中獲得的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在香港按5%的優惠稅率徵稅。
根據諮詢文件,政府擬議來自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資產的以下在岸收入,將按5%而不是16.5%徵稅:
- 從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所得的收益,包括展示或使用該資產,或展示或使用該資產的權利(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或傳授或承諾傳授與使用資產(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間接有關的知識,即涵蓋大部分特許權使用費或特許收入;
- 出售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所產生的收入(顯然只適用於合資格的知識產權資產,而這些資產本質上是經營性質的,因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出售合資格的資本性知識產權資產所得的在岸收入在香港是毋須課稅資本收益);和
- 如果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價格包括可歸屬於合格知識產權資產的金額,則這些銷售收入中在真實與公允的基礎上可歸因於該資產價值的部分(例如,根據轉讓定價原則和方法確定的)。
在適用的情況下,諮詢文件已建議對合資格的知識產權資產訂立本地註冊規定,以鼓勵和促進更多知識產權在香港進行本地申請,使相關發明符合相關的要求。
此外,由於納稅人需要根據「關聯要求」(nexus requirement)確定適用優惠稅率的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的範圍,因此需要詳細記錄與創造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相關的研發支出或購置成本。
擬議的稅務優惠將是一個重要的政策工具,以鼓勵工業和研發機構、創意產業和知識產權使用者更多地從事知識產權創造和利用貿易活動,以滿足其升級產品和服務以及提升價值鏈的戰略需求。
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稅務優惠通過成為法律
根據該法例,自2022年4月1日起,由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股公司(FIHV)及家族企業特殊目的實體(FSPE)將就其從《稅務條例》附表16C所指明的某些金融資產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免稅。在5%的門檻下,免稅範圍將擴大到涵蓋此類合格交易附帶的收入。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最近對符合條件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的稅收優惠制度進行了同儕評審,認為這不是一項具損害性的稅收做法。此外,與新加坡的相應制度不同,香港的制度沒有到期日。再者,FIHV/FSPE在香港「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下產生的境外收入,如是得自其賺取免稅收入的附帶或過程中產生的,則無須在FSIE制度下繳稅。這些因素將確保香港提供的稅收優惠的可持續性,從而使香港的制度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
此外,財政司司長亦表示,將檢討基金及單一家族辦公室的稅務優惠制度,以考慮增加合資格交易的類別及提高處理附帶交易的靈活性,以吸引更多該等實體在香港設立業務。
BEPS 2.0 – 支柱二在香港實施公眾諮詢
為應對經濟數位化帶來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風險,OECD/二十國集團(G20)於2021年10月宣佈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協定,旨在從 2023 年開始改革國際稅收規則的雙支柱解決方案(通稱為BEPS 2.0)。BEPS 2.0框架已獲得香港和其他超過135個司法管轄區的同意,是有史以來最具影響力的國際稅制改革專案之一。
作為BEPS 2.0的一部分,支柱二提出了全球最低稅收機制,旨在使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MNE)集團在其經營所在的每個司法管轄區對其利潤徵收15%的最低有效稅率(ETR)。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包括收入納入規則(IIR)和未充分徵稅利潤規則 (UTPR)是支柱二尋求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機制,包括司法管轄區可以採取的防禦性稅收措施,對在低稅管轄區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集團徵收額外稅款(補足稅)。
去年12月發表的諮詢文件顯示,香港即將立法轉化上述GloBE規則為本地稅例,預計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此外,為維護香港就支柱二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徵稅權,諮詢文件亦指出,香港將於2025年引入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根據擬議的HKMTT,支柱二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的低稅率利潤均須繳付補足稅款,以確保其在香港的實際稅率(ETR)符合GloBE規則規定下的15%的最低要求。
HKMTT旨在提供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安全港(QDMTT安全港)。因此,一旦相關跨國企業集團就其香港成員實體的低稅利潤在香港繳納了HKMTT,其根據GloBE規則的補足稅款將被視為零。
這樣的話,他們就無需根據HKMTT和GloBE規則對其ETR進行兩次複雜的計算。否則,如果HKMTT僅符合QDMTT的資格,而不符合QDMTT安全港的資格,則需要再次進行計算。若僅符合QDMTT安全港的資格,則在香港已繳付的HKMTT可抵免相關跨國企業集團根據GloBE規則釐定的補足稅款。
然而,如果成員實體並非由最終母實體全資持有,根據IIR(以UTPR為後盾)應繳納的補足稅款將考慮最終母實體在有關成員實體中擁有的所有權權益的百分比來計算,而HKMTT則不會。因此,根據HKMTT釐定的補足稅款可能高於根據GloBE規則下的補足稅款。
结语
這可被視為一份更務實的財政預算案,以消除一些人對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和金融中心的經濟前景所表達的許多負面情緒。我們希望這份財政預算案能給市民注入信心,讓香港抓緊機遇,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