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行業風險、地域風險皆為客戶風險評級因子之一,其評估方法之異動,將可能影響個別客戶之客戶風險評級。個別客戶風險評級之異動(若有),將進一步影響機構風險之客戶風險面向之評估結果。若機構風險評估指標中原已納入行業風險相關數據,則行業風險變動對機構風險之影響將更為直接。
地域風險除作為客戶風險評級因子之一外,本身亦為機構風險之獨立評估面向,故個別國家或地區之風險評估結果異動時(若有),將可能影響機構風險之地域風險評估結果。
關於資武擴風險,按資恐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列為本國資恐防制法下之制裁名單。換言之,針對資武擴風險,本國公部門及銀行原已按資恐防制法之規定,採行相關管控措施。惟銀行於實務中應如何將資武擴風險反映於機構風險,則需視銀行現行使用之機構風險評估方法及報告模板而定。若現行方法及報告模板難以協助銀行突顯自身於資武擴風險之作為,則可考慮調整。
關於銀行於機構風險之調整幅度是否需達另設置機構資武擴風險評估方法之程度,此作法需考量可行性。若銀行現行四大固有風險面向背後所代表之個別風險評估方法,均未將洗錢資恐風險及資武擴風險分別評估,則於機構風險評估層級,亦難以將機構洗錢及資恐風險及機構資武擴風險分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