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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權交易所成立,臺灣企業應提前了解碳權機制

臺灣碳權交易所由國發基金及證交所等公私部門共同成立,主要營運國內碳權交易與國外碳權買賣,作為受碳費管制對象與國際減量額度平臺及國內非管制對象交易碳權之中介平臺。

對於坊間針對碳權與碳定價工具之定義容易誤解,所謂的歐盟排放交易系統為強制性機制之碳定價工具,由碳交易所核配排放許可給予企業,當企業排放高於配額才需於交易所採市場機制購買額度 ; 臺灣碳權交易所是採自願性機制之碳定價工具,以碳信用抵換額度或減量額度做為未來企業欲完成自願性碳中和或管制對象達到減量目標進行使用,綜上所述,兩種制度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政府政策推動須有不一樣的配套措施。

對於未來將採取之自願碳抵換機制而言,碳信用額度的來源與用途將會備受檢視,安永彙整主要三種不同碳權來源:

機構類別

聯合國

國際獨立機構

臺灣主管機關

標準名稱

京都議定書

CDM清潔發展機制

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溫室氣體自願抵換專案

巴黎協定

ITMO國際轉讓減緩成果

黃金標準(Golden Standard, GS)

臺灣企業是否可申請碳權

暫時無法申請

可以申請,需以各機構認可方法學申請

  1. 可以申請,需以主管機關認同之方法學申請
  2. 需繳納碳費之排放源不得申請

臺灣企業是否可購買

可以買到碳權

說明

  1. CDM目前已停止申請,但已通過之專案仍可繼續取得減量額度
  2. 各專案申請有方法學可參考
  3. 目前正依據巴黎協定之建置新機制
  1. VCS: 主要核可REDD+(減少毀林及森林退化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之碳權
  2. GS: 與SDGs連結,使碳權具其他外部效益
  3. 可應用於碳中和專案
  1. 依循主管機關認可已減量方法,主要為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2. 依減碳量分為微型、小型、大型,依申請方式分為計畫型、專案型
  3. 目前實際應用於環評承諾或碳中和專案,其餘應用範疇可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

因應未來面臨多樣化碳資產議題,企業如何運用既有掌握之碳權將會是面對客戶要求與檢視自身減碳目標之重要資源,安永建議企業應提早檢視客戶目標或監管要求,除自身持續減量與能源轉型外,可提早布局未來,達成碳中和之關鍵資源。

下載《安永永續新知8月號》

結語

如想進一步了解更多關於TNFD框架,請聯繫安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服務/ESG諮詢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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