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將犯罪所得從「得沒收」修正為「應沒收」,並將沒收之對象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修正後條文明定沒收之裁判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非「行為時」之法律,因此刑法沒收新制對於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仍有所適用,因而衍生是否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爭議與探討。此外,實務上已有法院判決肯認,逃漏稅捐之犯罪所得,如已超過稅法核課期間(最長七年),但仍在刑法追訴權及沒收時效期間內者,法院仍應將相當於逃漏之稅額,予以沒收、追徵入司法國庫。
本篇前瞻觀點將分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重點,以及逃漏稅捐之犯罪所得遭法院宣告沒收之實務判決解析,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正視違法之後果,避免以身試法。
刑法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2 II |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38-1 | — |
|
因多位聲請人分別就其各自終局審判所適⽤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認新法之效⼒回溯適⽤於修法前已經發⽣且結束之⾏為,致其受沒收之宣告,顯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等,聲請解釋憲法及法規憲法審查,故憲法法庭於111年12⽉2⽇合併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宣示相關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駁回聲請。針對111年憲判字第18號就此三項原則之論證過程,摘錄彙整如下:
刑法沒收新制之修正目的,係為消除犯罪獲得鉅額不法利益的經濟上誘因,以有效杜絕犯罪。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然就所逃漏之稅捐而言,其性質是否屬於犯罪所得而有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於108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及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判決已有明示,針對法院見解重點摘錄彙整如下: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為刑法沒收新制之合憲性提供穩固的基礎,一舉消弭有關違憲之討論與爭議,亦填補了舊制中欲查扣不法所得則必須先對不法行為加以定罪方能執行之漏洞,不但對刑事法制產生深遠的影響,亦對於鼓勵檢察機關在偵辦個案時,針對財產犯罪強力查扣犯罪所得並依法執行沒收產生正面效益,其最終目的在使犯罪者無從享受犯罪成果並從中圖利,斷絕不法犯罪誘因,以達到有效打擊犯罪及保護守法民眾財產法益之目的。
參照目前法院實務判決明示「逃漏之稅捐已經超過核課期間,但仍在追訴權及沒收時效期間內者,法院仍應將相當於逃漏之稅額,追徵入司法國庫。」可知,刑法沒收新制對於追討應納未納之稅額,已突破稅捐稽徵法第21條所訂之七年核課期間,對部分心存僥倖之納稅義務人而言無疑是一鎚重擊。現行法制在不斷的補正與進步之下已日漸完善,安永家族辦公室提醒讀者,若對法規有所疑慮或是不甚了解之處,應立即諮詢專業團隊提供協助,避免因小失大,誤闖灰色空間。
現行法制在不斷的補正與進步之下已日漸完善,安永家族辦公室提醒讀者,若對法規有所疑慮或是不甚了解之處,應立即諮詢專業團隊提供協助,避免因小失大,誤闖灰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