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多年來為臺灣家族企業服務的經驗與觀察,許多家族透過信託工具進行財產隔離或提前規劃財產分配,以達到更完善的家族企業或財富的永續與傳承。不過,也有許多實務案例是利用信託財產隔離的特性,將信託作為脫產甚至規避債務清償義務之工具。
本篇前瞻觀點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內容,帶領讀者探究債權人如何突破債務人的信託,並歸納出法院觀點與判斷依據:
盼讀者瞭解信託並非脫產或規避債務的工具,更切勿以身試法衍生更高的潛在風險。
原告主張被告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人權利,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
信託法第6條第1項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一、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 — 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
民法第244條
本案之信託行為屬於無償行為,故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不以委託人明知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及受益人知其情事為聲請法院撤銷要件。
二、本件信託核屬「自益信託」無誤,但重點在於被告所為不動產之信託登記是否構成損害債權
三、關於資力之抗辯
四、法院結論
民法第244條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信託的本旨應該在於為照顧受益人或為特定目的而設立,並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代為管理或處分,倘若將信託行為扭曲為詐害債權或為了規避債務清償責任而設立,恐將面臨債權人以侵害債權為由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家族在規劃家族企業或財富的傳承時,透過信託工具可以有效地解決很多傳承障礙,例如財產隔離效果或後代揮霍風險等,不過也特別提醒讀者們,千萬不要以投機心態利用信託的特性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免面臨更多的訴訟風險。
安永家族辦公室專家團隊累積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有效地協助家族透過信託或其他傳承工具達到更完善且全面的傳承規劃,並降低傳承風險以達家族企業或財富的永續與傳承。
信託的本旨應該在於為照顧受益人或為特定目的而設立,提醒讀者們,千萬不要以投機心態利用信託的特性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免面臨更多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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