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來源自香港以外地區的利息、股利和處分股權產生之資本利得
若跨國企業實體在來源自香港以外地區的利息、股利和處分股權產生之資本利得應計的課稅年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則該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該等收入將繼續豁免徵收香港利得稅。
如果該跨國企業實體為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Holding Entity),其可適用較低之經濟實質要求。亦即,僅需在香港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及處所,以進行持有和管理其參股的其他實體,並滿足所有適用的相關註冊和申報要求。在香港新FSIE制度下,純控股公司之定義為:某跨國企業實體僅持有其他實體中的股東權益,以及僅賺取股利、處分股權產生之資本利得、及取得、持有或出售上述股東權益所附帶的收入。
而針對非純控股公司之經濟實質要求為:以進行「就其取得、持有或處置的任何資產作出所需的策略決定,以及就該資產管理及承擔主要風險」等特定經濟活動,需在香港僱用足夠數量且具有進行特定經濟活動所需資格的員工,並在香港產生足夠的營運開支。由於不同行業的經營模式不盡相同,香港政府針對經濟實質要求(聘僱人員人數、營運支出金額等)並不訂定具體之門檻,並將按個案的整體事實和情況綜合評估。
若能滿足特定外包條件(例相關外包活動在香港進行、跨國企業實體對外包活動履行充分監管及控制等),香港政府容許跨國企業實體將其部分或全部特定經濟活動外包,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此外,香港政府也在其網站上發布的「常見問題」中說明,由於一個實體的稅務居民身分和判斷其是否滿足新FSIE制度下之經濟實質要求屬不同範疇,即使該實體已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COR”),該居民身分證明書不能證明該實體滿足新FSIE制度下之經濟實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