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兩岸地理位置接近,又有其特殊歷史背景因素,對於生活、居住、財產的連結關係密切,因此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時應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與限制也有別於一般臺灣人或外籍人士規定。
安永家族辦公室在臺灣的傳承範疇已深耕多年,許多人常詢問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大陸地區繼承人是否可繼承在臺親屬的遺產?」「有沒有什麼限制?」
本篇前瞻觀點將向讀者說明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在臺親屬之臺灣遺產的注意事項。
臺灣與大陸地區的規定有其特殊性,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解釋令規範之。
大陸地區人民如欲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臺灣遺產:
依民法規定之較前順序之大陸繼承人,因逾期未聲請繼承而視同放棄繼承者,則較後順序之大陸繼承人不得在逾期後再為繼承之表示。
身分 | 規定 | ||
可繼承在臺灣地區的遺產 | 不動產部分 | ||
原則 | 大陸地區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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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保障臺灣人民居住權利,如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之。因此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也不得計入遺產總額。 |
大陸地區受遺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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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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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不動產有小明、小美與明父明母同住。
A-2:不動產有小明、小美居住,明父明母另住他處。
B-1:不動產有明父明母同住。
B-2:不動產有小明居住,明父明母另住他處。
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提醒:
若不清楚相關規定或有特殊狀況者,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機構或團隊之協助,團隊可針對特殊狀況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討論,避免繼承權益受損。
大陸地區繼承人仍有遺產稅申報義務,若不清楚相關規定或有特殊狀況者,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機構或團隊之協助,避免繼承權益受損。
安永最新觀點
本篇前瞻觀點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內容,帶領讀者探究債權人如何突破債務人的信託,並歸納出法院觀點與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