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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系列:人壽保險

保險除保有原先的風險轉移性質外,更具備了生活保障、投資理財、資產傳承與保全、預留稅源等特徵。本篇將簡介人壽保險的功能及優勢。


概要

  • 從會計師角度看人壽保險 — 七大功能您不可不知道

人的一生中會面臨許多不確定性,如比預期活得更久、生病或意外、身故。面對難以避免或一旦發生就無法自行承擔後果的風險,透過支付一點費用即可將不確定性的風險移轉的方式,以眾人之力共同承擔損失,此即保險最初之目的。

隨著國人對於保險的認同逐漸增加及日漸成熟與健全的法規制度下,保險種類也變得豐富多樣,且具有支付方便、管理方便及應用彈性靈活等優勢,已然成為國人喜愛的金融商品類型之一。保險除保有原先的風險轉移性質以外,更具備了生活保障、投資理財、資產傳承與保全、預留稅源等特徵。針對不同的需求及資產配置的安排與規劃,是現代不可或缺的規劃與傳承工具之一。本系列將針對保險類型進行概略性介紹,並分享稅務觀點。

本篇前瞻觀點將簡介人壽保險的功能及優勢。後續也將針對人壽保險實質課稅風險應注意事項另行撰文,請讀者切勿錯過。

從會計師角度看人壽保險 — 七大功能您不可不知道

王先生與太太累積了一筆財富,平時喜愛研究並投資各種資產,包含股票、黃金地段不動產等等,其投資眼光相當精準,故所持資產不斷增值。

當然,他們也接觸過人壽保險,只是在粗略估算後覺得資產應該足以支應往後生活,甚至下一代也可以生活無虞,對於人壽保險的保障效果存疑之外,又認為報酬率相較其他資產低而不符效益,因而對保險抱持著觀望態度。

也許王先生與太太可以再多考慮以下七點:

一、即時保障受益人生活所需資金

親人過世後,往往接踵而來的便是費用及稅捐方面支出,例如:生前未結清的住院與醫療費、喪葬費、稅金,甚至被繼承人因投資槓桿留下的銀行借款負債如房貸等,也將會是一筆可觀支出。若被繼承人又是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家人的生活費用一時間難免短絀。

遺產原則上應在遺產稅繳清後才可動用,然遺產稅申報及核定亦需要相當時間,為保有足夠的現金流,可透過保險安排將繼承人設為受益人,以減輕繼承人經濟上的負擔,於發生身故後短時間內領受的保險理賠金,可即時保障繼承人生活所需資金。

二、預留遺產稅稅源

急性疾病或意外變故總是難以預料,常令人措手不及。許多高淨值人士的遺產多為股票、不動產,未必有足夠現金能繳納遺產稅,繼承的子女又沒有足夠現金,礙於繳稅時限,繼承人們有時可能會發生必須被迫先提供擔保資產,再決議賤賣遺產中的不動產;在各項資產尚未增值或處於相對低價時,就變賣資產以繳交遺產稅或實物抵繳稅款的情況。

無論是賤賣資產(甚至是祖產)、處分資產造成繼承人的麻煩與紛爭,都非父母所願,因此父母在規劃繼承前必須考慮到繼承人的現金是否充足,或者透過死亡理賠金直接預留遺產稅稅源。

三、正常規劃人壽保單可以發揮節稅效果

按保險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是規劃得宜,人壽保險給付原則上可不計入遺產,可節省遺產稅。(人壽保險可能被計入遺產的實質課稅風險應注意事項將於系列後續另行撰文說明)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雖可免除繼承人的遺產稅負,收到保險金的受益人仍須注意「所得基本稅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時,受領死亡給付的受益人(每一申報戶)在新臺幣(以下同)3,330萬元以下,可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意即,受益人若有數名且分屬不同申報戶,則可分別享有3,330萬元基本所得免稅額。

提醒讀者,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切記要注意當年度是否落入最低稅負制的申報及納稅門檻。

 

四、有效避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爭議,將資產留給想給的人

前點的保險理賠,因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可以不受民法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的規範,具遺產隔離效果,有助於達成被繼承人將某部分財產遺留給特定人之心願,亦可有效減少未來子女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五、透過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避免後代揮霍風險

資產類型較為單純且資產規模也未大到適用信託的家族,也會擔心下一代因遭他人不當挪用或詐騙、理財不慎、過於揮霍等而敗光資產的情形。過往保險可透過保險金信託的方式來進行保險金分年給付,但仍需支付信託費用。

現在,金管會有函文明確開放「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等一次性給付之人身保險商品」可將保險金直接改為分期給付。僅須注意相關分期給付條款應嵌入新保險契約中,舊保險契約則得採批註條款方式變更。方式簡單就能達到照顧後代的意願,使保障後代生活的功能更為升級。

六、同時達成財富傳承與保留控制權目的

相較於直接贈與資產給子女(即移轉相關所有權),父母購買受益人為子女的保單可隨時依個人意願變更受益人、調整受益人順位或分配比例,父母(要保人)可藉此有效保留及提升對資產的控制權。

 

重要小觀念:人壽保險在未獲理賠前,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提醒讀者: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及處分受益人保險利益之權利(例如可於保險存續期間更換受益人)。

因此,若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等同將自身「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贈與他人,將有贈與稅議題。應按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計算原要保人贈與價額,如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之部分,須課徵原要保人贈與稅。

七、資產保全
  • 生活急用:
    若平時有妥善規劃將部分資產投入保險商品,當家庭因故陷入財務危機時,可中途解約取回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予以質借以為因應。

  • 避免子女離婚導致家族財富外流風險:
    依民法第1030-1條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規定,於婚姻存續期間受領自親人的身故保險金或生存保險給付,屬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子女婚姻關係終結(如離婚、死亡)時,無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內,具有資產分割預防功能。

  • 債務隔離:
    惟須注意的是,111年度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已明確強調壽險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尚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債務人為要保人之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的債務隔離效果已大幅降低。(相關內容可詳2022年12月28號發布之前瞻觀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針對債務人之保單申請強制執行」

    但保險的隱密性仍較大部分資產高,若債權人未曾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部分資產,或經執行法院評估認為已逾執行之必要程度,仍有機會保有保險之有效性。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保險的規劃原則主要分為三面向,包含基本保障、儲蓄理財,以及依整體資產配置情況做通盤考量及規劃的資產傳承。在各項風險之中,保險可就不同議題提供多樣且彈性之保全及因應方式供進行規劃之用,也因此保險是為當代不容忽視之財富傳承規劃工具,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保險雖具有其便利性,然在規劃及應用上亦有相當多需要留意的細節,實務操作上亦有許多稅務議題值得有心想藉由保險進行財產配置與規劃之讀者注意及考量,以免在錯誤認知中,未能達到規劃目的。本篇先介紹人壽保險的功能及優勢,安永家族辦公室建議,讀者可於看完本系列之人身保險介紹後儘早尋求專業機構或團隊之協助,以釐清適合自己之財富規劃工具及應用方式,提高資產掌握度,安心享受、放心傳承。

安永家族辦公室溫馨提醒: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之要件,申報戶內每位被保險人每年人身保險之保費在不超過新臺幣24,000元之額度內可申報扣除,其中人身保險又囊括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以及傷害保險,均得適用。

下載《安永家族辦公室前瞻觀點 — 保險系列:人壽保險》

結語

保險在規劃及應用上有相當多需要留意的細節,實務操作上亦有許多稅務議題值得注意及考量。建議讀者儘早尋求專業機構或團隊之協助,以釐清適合自己之財富規劃工具及應用方式,提高資產掌握度,安心享受、放心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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