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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篇謹為常見實務分享,如您對本篇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隨時與公司稅務依規服務團隊聯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在2025年2月出版的《營所稅申報大小事》中,我們初步介紹了CFC的相關法令及基本計算說明。而在本月出版的《營所稅申報大小事》中,將進一步針對CFC盈餘匯回進行詳細說明,並結合實務案例進行計算解釋,提供相關注意事項,以供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參考。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權,且A公司為甲公司之CFC,Y1年度甲公司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認列A公司之CFC投資收益,併計當年度所得課稅之金額為新臺幣700萬元。A公司於Y2年度分配股利新臺幣1,000萬元(屬Y1年度之盈餘新臺幣700萬元),甲公司獲配該新臺幣1,000萬元股利,其中新臺幣700萬元因已於Y1年度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故不再重複計入獲配年度(Y2年度)所得額課稅;超過部分新臺幣300萬元仍應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加計申報書第1頁第35欄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已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部分,因實際獲配日與依本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之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差異數,無論於該日是否實際結匯為新臺幣,均應列為該營利事業獲配年度兌換損益,免調整更正依本辦法規定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之損益。
Y1 年度
項目 | 計算內容 |
甲公司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 A公司財報稅後盈餘美元300萬元×美元換算新臺幣31=新臺幣9,300萬元 |
源自非低稅負區事業之投資損益:(B公司財報稅後盈餘人民幣800萬元×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加權平均比率100%×人民幣換算新臺幣4.4) - (所得稅費用人民幣40萬×人民幣換算新臺幣4.4)=新臺幣3,344 萬元 | |
源自非低稅負區事業之投資損益已實現數:B公司決議分配股利400萬元×分配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率100%×人民幣換算新臺幣匯率4.4=新臺幣1,760萬元 | |
當年度CFC盈餘=新臺幣9,300萬元-3,344萬元+1,760萬元=新臺幣7,716萬元 | |
甲公司認列A公司投資收益 | CFC當年度盈餘×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新臺幣7,716萬元×100%×365/365天=新臺幣7,716萬元 |
A公司於Y2年1月1日決議分配股利美元300萬元(300萬元皆屬Y1年度盈餘)予甲公司,該日美元換算新臺幣匯率為32:
依本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實際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屬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及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及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上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營利事業因加計該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Y1 年度
項目 | 計算內容 |
甲公司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 A公司財報稅後盈餘3,000萬元 |
源自非低稅負區事業之投資損益:B公司財報稅後盈餘1,000萬元 × A公司持有B公司持股比率100% - CFC認列相關所得稅費用80萬元 = 920萬元 | |
源自非低稅負區事業之投資損益已實現數:B公司決議分配股利800萬元 × 分配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率100% = 800萬元 | |
當年度CFC盈餘 = 3,000萬元 - 920萬元 + 800萬元 = 2,880萬元 | |
甲公司應依CFC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 CFC當年度盈餘 × 直接持有比率 × 持有期間 = 2,880萬元 × 100% × 365/365天 = 2,880萬元 |
甲公司可扣抵之稅額 | A. 國外所得(含CFC投資收益)之稅額扣抵上限 = 甲公司之全部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 - 甲公司之國內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 = ( - 500萬元 + 8,000萬元 + 2,880萬元) × 20% - 0元 = 2,076萬元 |
計算應自行繳納之稅額 | 甲公司之全部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2,076萬元 - 國外可扣抵稅額1,680萬元 = 396萬元 |
甲公司Y2年度獲配A公司股利,申請更正Y1年度之應納稅額
甲公司於Y2年度獲配A公司股利所得 4,000萬元,其中屬Y1年度已認列CFC投資收益為 2,880萬元,不重複計入獲配(Y2)年度所得額課稅,至該所得於當地已納股利所得稅為 400萬元 × 2,880萬元 / 4,000萬元 = 288萬元,得重新計算Y1年度(即認列CFC投資收益年度)國外可扣抵之稅額,如有溢繳稅額,得於Y1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或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重新計算Y1年度之應納稅額。
項目 | 計算內容 |
國外所得(含CFC投資收益)之稅額扣抵上限 | 甲公司之全部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 - 甲公司之國內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 =( - 500萬元 + 8,000萬元 + 2,880萬元)× 20% - 0元 = 2,076萬元 |
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稅額 | 1,680萬元 + 288萬元 = 1,968萬元 |
國外可扣抵稅額 | 國外所得之稅額扣抵上限 2,076萬元 > 國外所得當地已納稅額 1,968萬元,故國外可扣抵稅額 = 1,968萬元 |
甲公司Y1年度更正後之可退還(抵減)稅額 | 甲公司之全部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 - 國外可扣抵稅額 - 自繳稅額 = 2,076萬元 - 1,968萬元 - 396萬元 = - 288萬元 |
其餘股利所得1,120萬元應計入獲配(Y2)年度所得額課稅,該所得之當地已納股利所得稅112萬元得扣抵獲配(Y2)年度應納稅額。
由於CFC制度實施時間尚短,為避免在申報過程中出現疏漏,提醒讀者應留意以下事項:
由於CFC的報導貨幣通常非屬新臺幣,因此匯率變動將直接影響申報的結果。納稅人應確保使用正確的匯率來轉換外幣金額,以避免因匯率波動而導致的稅務負擔不準確。建議每年檢查匯率變化,並根據當年度的匯率進行調整,以確保申報的準確性。
根據本辦法第9條第3項的規定,營利事業實際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若屬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及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及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若有溢繳稅額者,則可申請退稅。因此,營利事業應定期審視其CFC的稅務申報情形,必要時得主動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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